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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9号(关于进口马达加斯加花生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79号(关于进口马达加斯加花生植物检疫要求的公告) 天津绅道
2026-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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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及中马两国签署的检疫要求议定书,即日起正式允许符合特定条件的马达加斯加花生进口。本公告明确了检验检疫依据、准入商品范围、生产企业注册管理及具体的检疫监管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本次进口管理严格遵循以下法律法规及双边协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马达加斯加共和国农业和粮食主权部关于马达加斯加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境商品名称

本公告所指花生(Arachis hypogaea L.),限定为在马达加斯加境内种植和加工,专用于食用或加工用途的非种用脱壳花生籽实。

三、允许的产地

准入产地范围为马达加斯加全境。

四、企业注册管理

马方须确保输华花生的生产、加工及存放企业符合中国植物检疫要求。相关企业需由马方提前向中方推荐,经中方检查或审查通过后予以注册登记。注册名单将在中国海关总署网站公布并动态更新。

五、中方关注的有害生物

输华花生严禁携带以下检疫性有害生物:

  1. 花生斑驳病毒 (Peanut mottle virus)
  2. 鹰嘴豆象 (Callosobruchus analis)
  3. 花生豆象 (Caryedon serratus)
  4. 谷斑皮蠹 (Trogoderma granarium)
  5. 苜蓿黄萎病菌 (Verticillium albo-atrum)

六、装运前要求

(一)生产管理要求

马方应依据国际植物检疫措施标准,在花生生产、加工及存放期间,针对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开展疫情调查与综合防治管理(IPM)。相关工作由马方植物保护局或区域农业和粮食主权局技术人员负责实施。防治过程中严禁使用中方禁止的农药。必要时,马方需向中方提供有害生物发生调查报告及综合防治记录。

(二)加工、包装及运输要求

  1. 加工处理:输华花生必须经过脱壳、过筛及人工挑选,彻底剔除霉变粒、虫蛀粒及异物,确保不带活虫、杂草、花生壳及土壤等杂质。出口前须实施必要的熏蒸处理,以杀灭仓储性害虫。
  2. 储存与包装:加工后的输华花生应单独存放,避免与其他市场产品混同以防污染。包装材料须干净、卫生、全新且符合植物检疫要求。每个包装上需用中文或英文标明:“本产品输往中华人民共和国/This product will be exported to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并注明品名、企业名称及注册登记号。
  3. 运输工具装运前须对运输工具进行彻底检查,防止有害生物污染。

(三)出口前检验检疫及证书要求

  1. 毒素检测:出口前,马方须对每批花生进行黄曲霉毒素限量检测,确保符合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2761)。
  2. 检疫检测:马方植物检疫实验室需对样品进行分析,确认符合中国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且未检出本公告第五条列明的有害生物。
  3. 证书出具:合格货物由马方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书附加声明须注明:"The consignment complies with the phytosanitary requirements described in the Peanut Protocol from Madagascar to China and is free from the quarantine pests concerned by China"(该批货物符合马达加斯加花生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的要求,不带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同时,证书需列明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名称及注册号、集装箱号码。若经熏蒸处理,还需注明熏蒸剂名称、剂量、处理温度及持续时间

七、进境检验检疫

(一)证单核查

  1. 核查货物是否来自注册登记企业;
  2. 核查植物检疫证书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二)货物检查

海关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告要求实施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准予进境。

(三)不合格处理

出现以下情况,将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1. 无有效植物检疫证书;
  2. 来自未经注册登记的企业;
  3. 发现土壤;
  4. 发现中方关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或其他检疫性有害生物活体(作除害、退回或销毁处理);
  5. 其他不符合中国进境动植物检疫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要求的情况。

若发现上述不符情况,中方将通报马方,并视严重程度暂停相关企业输华资质,直至马方采取有效改进措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6 年 6 月 9 日

来源:海关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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