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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一公职人员欠债不还,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获刑

杭州一公职人员欠债不还,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获刑 浙江新闻
2018-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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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公职人员欠债不还?法庭被告人席见!

6月20日,被告人田某因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杭州市富阳区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


田某的身份是杭州某区县的统战部工作人员,该案是一个典型的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



案情回顾


2012年11月,被告人田某向葛某借款46万元,约定借款期限5个月。借款到期后,被告人田某未归还借款,被葛某起诉至富阳法院。2013年8月,富阳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田某归还葛某借款46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书生效后,因被告人田某未按时执行判决,案件随后进入强制执行。


被告人田某在收到执行相关法律文书后,一直没有执行还款义务以及申报财产变动情况。


富阳法院依法查控田某财产线索,发现其名下并没有房产、车辆,对其银行工资账户法院依法进行了冻结。执行中,执行人员多次前往田某所在单位查找田某下落,并向单位负责人通报田某拒不履行情况,但田某不仅始终隐匿下落,还主动变更银行工资账户逃避存款冻结。


富阳法院随后对田某进行了公安布控,无果。执行人员也多次前往田某办公室,张贴传票、执行公告,告知其不履行的相应法律后果,但田某始终对执行事项不予回应。


2017年下旬,执行人员在案件回头看的过程中,查明田某在2014年3月期间,银行账户有频繁资金来往,其中多次通过取现、消费等方式花费资金达7万元左右,有还款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判决。


2017年11月,执行人员在联系田某履行案款无果后,将田某以涉嫌拒执罪移送公安立案侦查。


2018年5月,富阳区检察院对田某提起公诉。


2018年6月20日,富阳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


被告人田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


鉴于被告人田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及法院审理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且在宣判前已履行全部执行义务,富阳法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


法院根据被告人田某的犯罪事实、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表现,依法确定其刑罚,遂作出如上判决。


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主要是指涉党政机关、党员、公职人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主体的执行案件。由于这类被执行人的身份特殊,一直有很高的关注度,此类案件的执行效果如何也会产生较大的社会影响。


近年来,富阳法院不断完善执行工作机制,在定期集中清理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营造声势的同时,也将动真格治理“公职失信被执行人”作为执行当中的一项重点工作。        

   

通报敦促,推动自动履行


将涉案公职人员相关执行情况通报其所在单位,同时联合政法委、纪委、组织、宣传、监察等部门共同推动涉公职人员案件执行,以形成多方压力促使其自动履行。


5月11日,在2018年府院联席会议上,富阳法院就梳理了当前尚未结案的特殊主体被执行人人员名单18人,向所在机关单位、乡镇街道相关负责人做了通报。


协同合作,构建工作合力


建立涉特殊主体执行的协作联动机制,实现涉特殊主体执行案件信息共享、身份识别、失信联合惩戒、协助执行等工作机制。如对组织部拟任职选调、晋职晋级、评优评先等考察人员进行执行情况审查,对选举人大代表、党代表、政协委员、村两委干部进行候选资格审查,落实“一票否决”。


今年以来,富阳法院执行局就完成对区级机关、乡镇街道等各类资格审查2045人次。


加强惩戒,落实强制执行


对于经通报、敦促后仍未履行的,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财产执行措施。不配合执行或者逃避、抗拒执行的,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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