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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公布首起走私新精神活性物质跨国毒品大案!涉案毒品的名字很惊悚

浙江公布首起走私新精神活性物质跨国毒品大案!涉案毒品的名字很惊悚 浙江新闻
2019-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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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值6.26国际禁毒日,我省政法机关公布了浙江首起走私新精神活性物质跨国毒品大案的办理始末。


2015年12月,一家名为“Holy Universe Limited”的公司在境外网站发布销售信息,售卖的是Methylone(3,4-亚甲二氧基甲卡西酮)等新精神活性物质,这在我国被列为管制物,也就是毒品。随后,该线索立即引起了公安部的注意。经过缜密侦查,锁定在杭州萧山区从事化工品生意的吴某某等人有重大作案嫌疑。


2018年8月21日,杭州市检察院依法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对被告人吴某某、孙某某、何某提起公诉,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2018年11月12日,杭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吴某某、孙某某、何某、刘某某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案。


经查明,2013年11月至2017年9月,吴某某、孙某某、何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国家Methylone等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管制的前提下,将通过刘某某购买的数十公斤新精神活性物质快递运输至国内的货运代理公司,再采用国际快递将新型毒品走私、贩卖给美国加拿大巴西等境外买家。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作为长期从事化工品外贸工作人员,对所经营的产品性质及所存在的法律风险应当有高于常人的认识,在有公开途径可查询的情况下,将新精神活性物质贩卖至境外,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明知为毒品。


杭州市中级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指控,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吴某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5万元;判处孙某某、何某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3万元。吴某某等4人均上诉。


今年5月,浙江省高院对案件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这起公安部督办、浙江首起走私新精神活性物质的跨国毒品大案划上句号。


什么是新精神活性物质?



《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新精神活性物质又称第三代毒品,通常是不法分子为逃避打击而对传统毒品进行化学结构修饰所得到的类似物,具有与传统毒品相似或更强的兴奋、致幻、麻醉等效果。


在美国迈阿密,曾发生过一起吸食了甲卡西酮的男子冲到大街上将一名流浪汉的脸全部咬下来的“啃脸事件”。故此类新精神活性物质又被称为“啃脸药”或“丧尸药”。


部分被查获的毒品


近年来,新精神活性物质的非法制造和滥用在全球蔓延。2014年、2015年,国家相关部门对新精神活性物质进行了列举式管制,其中就包括本案涉及的Methylone等新精神活性物质。新类型毒品案件具有毒品种类新、犯罪方式多样、查办鉴定困难等特点。本案中如何利用现有证据认定被告人走私、贩卖、运输或非法持有毒品的主观明知是定罪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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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新闻客户端(记者 钱祎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编辑:吴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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