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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风电海域使用论证变化

海上风电海域使用论证变化 清能花开 风光浙江
2023-09-28
3
导读:以华瓯海风(瑞安1号)项目为例分析




海上风电海域使用论证变化—以华瓯海风(瑞安1号)项目为例分析




随着新能源产业的不断发展,海上风电项目规模、数量日益扩大,国家相关部门对用海相关政策也随之不断调整完善。综合发展党支部为落实“一帮一 一对红”反哺工程要求,及时宣贯学习最新国家法规政策,以推动项目合法合规开发,本期以华瓯海风(瑞安1号)项目为例,带领大家一起分析学习海上风电海域使用论证的最新变化。



新老导则的差异


1

海洋调查


涉及新建填海、非透水构筑物【长度大于(含)500m或面积大于(含)10ha】、封闭性围海【面积大于(含)10ha】等完全或严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项目,应开展春、秋2个季节的海洋水文气象、海水水质、海洋生态调查。

海上风电项目,在常规调查的基础上,还应依据项目用海特点和所在海域生态环境特征,开展海洋水文气象、地形地貌与冲淤、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质量、海洋生物质量和海洋生态中的一项或数项更详细的调查。



生态用海差异


新旧版导则差异


旧版导则

没有“生态用海对策措施”相关内容,2017年原国家海洋局为指导围填海工程设计和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生态建设方案专章的编制工作,发布了《围填海工程生态建设技术指南(试行)》,要求以专章增加生态建设方案编制内容,起初仅针对围填海项目,后来逐渐拓展到能源、化工、排海等对海洋资源生态影响较大的用海项目。2018年为有效指导围填海项目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制定《围填海项目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进一步指导和规范了论证报告中生保护修复方案的编制。


新版导则

增加了“生态用海对策措施”专章,内容包括生态用海对策和生态保护修复措施。总体要求:根据项目海域使用类型用海方式、原有海岸类型及所在海域特征,结合资源生态影响预测分析结果,针对项目可能产生的主要生态问题,以自然恢复为主、人工修复为辅,明确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生态用海对策、生态保护修复措施和分年度实施计划,以及实施责任主体、预期目标等。


生态跟踪监测(640号文引入)


生态跟踪监测


总体要求

涉及新建填海、非透水构筑物、封闭性围海等完全或严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用海项目,海上风电项目以及论证范围内涉及典型海洋生态系统的用海项目,应根据资源生态影响分析结果,结合相关管理要求,提出生态跟踪监测方案。


华瓯海风(瑞安1号)项目后续会根据640号文要求开展生态跟踪监测,确保实时保护生态环境。


主要内容

根据用海批复中生态跟踪监测的指标、站位和频率要求,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监测范围站位(测线)布局、监测时间、监测方法、全过程质量控制措施等。

(一) 监测范围

原则上应与论证范围一致,应细化为具体坐标。

(二) 站位布设

列出监测站位表和布局图,原则上与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中生态调查站位的数量和位置保持一致

(三) 监测时间与频率

明确各监测指标的监测时间,每年应开展不少于1次的生态跟踪监测。


2

海域开发利用协调的重要性


海域使用是否可行关键性影响因素

关乎不同用海需求和行为的协调发展

关乎发展的公平公正性


3

旧版导则与新版导则


旧版导则(2010)

·5海域开发利用协调分析

·5.1项目用海对海域开发活动的影响

·5.2利益相关者界定

·5.3相关利益协调分析

·5.4项目用海对国防安全和国家海洋权益的影响分析


新版导则(2023)

·5海域开发利用协调分析

·5.1海域开发利用现状

·5.2项目用海对海域开发活动的影响

·5.3利益相关者界定

·5.4相关利益协调分析

·5.5项目用海与国防安全和国家海洋


风电用海审批变化及难点


1

监测工作量大增


最大工作量体现在水下地形测量,0-2公里范围1:5000;2-15公里范围1:10000。水质增加4个因子,相当于重测。沉积物同理。

水下噪声电磁单次数量增加50%,次数变两次,工作量至少翻倍。论证报告工作内容增加,生态评估专题。

华瓯海风(瑞安1号)项目已完成海底地形测量,并且完成水下噪声及电磁环境对海洋生物影响专题研究报告。


2

立体分层设权


1

逻辑基础

海域空间的立体性

利用方式的多宜性

2

现实问题

海籍管理难,二维走向三维,高程是不断变化的目前的规划从平面对海域进行功能分区,缺少立体空间规划海域立体开发利用的技术复杂,潜在矛盾多,利益相关协调难。

3

华瓯海风涉及立体分层确权,已按照

分层确权成交海域使用权


几点思考:


分层设权的目的?解决目前的权属重叠问题?明确分层设权空间范围和适用范围。


立体空间规划;针对近海用海密集且立体分层用海需求大的海域编制立体空间规划或充分论证基本功能的兼容性、兼容不影响基本功能的功能。


协调利益相关者矛盾:征求原海域使用权人同意,签订用海行为协调合同,明确分层设权方案,规范和约束各用海主体的行为。


3

与国防安全和军事活动协调分析


华瓯海风(瑞安1号)项目已开展军事专题论证,正在申请军事专题评审。


明确项目用海是否涉及军事用海、军事禁区或军事管理区;

分析项目用海对国防安全、军事活动是否存在不利影响;

若项目用海有碍于国防安全和军事活动的开展,应提出协调方案或调整项目用海的建议。


由于涉及国防安全和军事活动用海项目的调查,可能涉及军事或国家秘密或机密,通常采用由业主单位出具正式函件向军事部门征求意见的形式(路由还需通过海区局征求意见)通过在函件中详细说明项目建设的内容、目的,使用海域的类型、方式,界址点坐标、面提请军队及相关部门核查项目用海的实施,是否对军事设施和军事用海活动等积等内容,构成影响。


论证报告应对军事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分析,提出调整或取消对国防安全和军事活动有影响的项目用海的意见或建议。


4

640号文


自然资源部于2022年印发实施了《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项目用海监管工作的函》(自然资办函〔2022〕 640号)要求逐步加强生态监管:


加强对相关用海主体开展生态保护修复和生态跟踪监测的监督检查,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教训,逐步实现生态监管全覆盖,督促用海主体严格落实生态用海责任。


华瓯海风(瑞安1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海洋环评等专题严格按照640号文开展实施,通过专家评审。


5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质量管控


(1)自然资规2021年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海域使用论证材料编制的通知》

近年广东、山东、浙江等地,审批风电项目较多,自然资源部在海域使用文件的审核环节,将加强风电项目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的检查工作。


(2)单“30”管理规定

在第一轮《国土空间规划纲要》征求意见稿(密件,未公开)中首次提出,多个省份的自然资源系统反馈提出异议后, 第二轮征求意见稿中已删除此条。但在第二轮征求意见后,又重新增加同时正式下发(2022年10月),要求海上风电执行单“30”规定,即离岸30公里以上,或水深大于30米。

2023年7月又正式对单“30”进行内部文件下发(同样为密件不公开),要求在自然资源系统内试行。执行时间从2022年10月起,在此时间之前获得项目核准、用海预审意见或海域使用权证的项目均可保留。此外又留了余地,其他情况项目根据其实际情况判断(由于为密件,大意如此)。

在执行单“30”的前提下,原“双十”规定同样要求执行,即对离岸距离大于30公里的项目,依然要执行水深大于10米的要求,此条要求仅江苏项目可能涉及。


华瓯海风(瑞安1号)项目满足单“30”管理要求,离岸距离最近36千米,可正常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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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林灵依

审核 | 人资党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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