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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发布!长江三角区域税收违法处罚基准和轻微违法“首违不罚”清单

上海发布!长江三角区域税收违法处罚基准和轻微违法“首违不罚”清单 筑商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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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局发布《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局发布《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和《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规定,为统一区域行政处罚标准,进一步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我们结合工作实际,起草了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对申报、发票类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统一。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本市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就有关内容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公开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到2020年5月30日,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电子邮件 :shswfaguichu@126.com
2.邮递信件:上海市肇嘉浜路800号1011室,邮编200030




01
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税务工作“融入一体化、服务一体化、推进一体化”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8号)规定,制定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公正、公开及过罚相当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对长三角区域纳税人在一个公历年度内首次发生清单中的税务违法行为,情节轻微,能够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引导纳税人加强税务风险管理,提高税法遵从能力和水平,与税务机关共同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长江三角洲区域税务轻微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首违不罚”的情形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2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一千元元以下的罚款。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4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6

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

    《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第19号令)第三十三条,境内机构或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有关事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7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8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的

9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纳税人当前税务登记状态为正常的,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同一申报期不同税种未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可合并为一次处理;

10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1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2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3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4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5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已尽到应有保管义务,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16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7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或者未按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五十四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保管、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收票证及有关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开具税收票证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18

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开具税收票证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第五十六条,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违反本办法及相关规定的,税务机关应当停止其税收票证的领用和自行填开,并限期缴销全部税收票证;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内改正




02
关于发布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税务工作“融入一体化、服务一体化、推进一体化”的要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服务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措施的通知》(税总函〔2019〕35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8号)规定,制定《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收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现予以发布,自   年  月  日起施行。……税务局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公告内容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长江三角洲区域申报、发票类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标准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1.个人每次处20元的罚款,单位每次处50元的罚款。
2.解除非正常户时,纳税人无未缴销发票且无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的,个人处200元的罚款,单位处500元的罚款;纳税人未缴销发票不满200份且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金额不满20万元的, 个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或者解除非正常户时纳税人未缴销发票200份以上或者欠缴税款、滞纳金、罚款金额20万元以上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2

未经有权机关指定,非法印制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的罚款;
2.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的以下罚款;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3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1.涉及发票金额不满50000元,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发票金额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涉及发票金额超过500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4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1.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5

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1.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6

拆本使用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1.涉及发票不满100份的,处 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涉及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7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1.涉及发票不满100份的,处 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涉及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8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1.涉及发票金额不满50000元,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发票金额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内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涉及发票金额超过500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9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1.涉及发票不满100份的,处 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的下罚款。
3.涉及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0

未按规定缴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1.定额发票不满500份,卷式发票不满300份,其他发票不满100份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定额发票500份以上,卷式发票300份以上,其他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其他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1

未按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1.定额发票不满500份,卷式发票不满300份,其他发票不满100份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定额发票500份以上,卷式发票300份以上,其他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其他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2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涉及发票不满100份的,处 1000元以下的罚款。
2.涉及发票在100份以上5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涉及发票超过5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3

丢失发票或擅自损毁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定额发票不满500份,卷式发票不满300份,其他发票不满100份的,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2.定额发票500份以上,卷式发票300份以上,其他发票100份以上200份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3.其他发票超过200份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4

虚开发票(1.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2.让他们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3.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虚开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虚开金额超过10000元的,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15

非法代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虚开金额在10000元以下的,处50000元以下的罚款。
2.虚开金额超过10000元的,处50000元以上500000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16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
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17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8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1.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的罚款;
2.违法所得不满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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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发票管理规定,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1.税款能追缴入库的,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0%以下的罚款。
2.税款不能追缴入库的,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5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
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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