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26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湖市当湖街道的某汽车售后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该公司维修车间东侧的一烤漆房正在使用,该烤漆房配套的废气吸附处理设施未能正常使用(即过滤棉板未安装到位),导致喷漆废气未经有效处理而直排环境。
烤漆房内有工人正在喷漆作业
烤漆房废气吸附处理设施
废气处理设施的过滤棉板未安装到位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平湖分局于2019年9月12日依法对该公司的喷漆房进行了查封,于2019年10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900元的处罚决定。
▲喷漆房被查封
▲企业整改重新安装了废气处理设施
机动车维修服务行业往往有喷漆美容工序,在喷漆作业中会产生含甲苯、二甲苯等挥发性有机物废气。《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对该行业环境保护要求作了特别规定,即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同时要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本案中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在经营中未能保持喷漆废气吸附处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不仅被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停用喷漆房,而且还面临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四条 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
第一百二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