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您好,我厂为废旧塑料回收再加工企业,回收各种废塑料,经热熔挤出、切粒等工序加工成塑料颗粒再外售。现在我厂整治进行VOCs综合整治工作,“一企一方案”已编制完成。请问,根据《广东省VOCs重点监管企业综合整治方案评审及实施效果核查技术指南》,我厂应属于化工产品生产企业,可根据文件中附件4“现场核查评分表”化工产品生产企业评分项与现场实际情况对应不上,该如何评分。
回复:您好!从问题描述看,该企业不涉及直接使用含VOCs物料,建议按照“化工产品生产型”来打分。打分项中,只有源头控制和生产过程管理,区分不同行业类型,而末端治理不区分行业类别的。对于有不涉及的项目,如不涉及“含VOCs原辅材料是否全部采用槽罐储存”、“核查是否实施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LDAR)”、“核查产品灌装处泄漏的废气是否有效收集”等项,建议可以给与赋正分。
问题:请问4s店等汽车维修厂喷漆房有机废气污染物排放适不适用《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DB44/816- 2010)?
回复:您好!按照标准适用范围,《表面涂装(汽车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物》(DB44/816- 2010)主要适用汽车制造业行业VOCs控制。汽车维修厂喷漆房VOCs控制目前主要适用我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DB44/ 27—2001)和国家《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
问题:《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今年7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附录A表 A.1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限值中有排放限值和特别排放限值。《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中4.2:重点地区的企业执行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执行的地域范围和时间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请问珠三角地区是否属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的重点地区?珠三角地区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厂区内无组织排放标准是多少mg/m³?
回复:您好!关于问题一的答复:2017年“大气十条”完成之后,珠三角区域在国家大气重点防控中率先出列,不再被国家列为重点防控区域。2017年以来,国家出台相关生态环境法规中的重点地区,不包含珠三角地区。广州属于珠三角地区城市,不属于《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第10.3.2条中的“重点地区”。
关于问题二的答复:目前,珠三角地区企业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的排放限值标准(非特别排放限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