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据《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重点排污单位是自动监控设施建设和运行维护的主体。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开展自动监控设施建设、运行维护、数据标记,保证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
下列自动监控设施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执法的事实依据: (—)废气参数(流速、流量、含氧量、含湿量)、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化氢、非甲烷总烃等废气自动监控设施; (二)流量、pH、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废水自动监控设施。
以下为《通知》全文:




综合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特别声明:本号对转载、分享、陈述、观点保持中立,目的仅在于行业交流,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版权和知识产权等侵权问题,请与本号后台联系,即刻删除内容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