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数跨境

鹤浦派出所民警助力农民工讨薪

鹤浦派出所民警助力农民工讨薪 山海万象
2014-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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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通讯员王挺 郑春芳   “快拉住那个男的,他要爬高压电塔。”杂货店老方大声喊着,过路人循声跑来帮忙,一起拖住

通讯员王挺 郑春芳

 

  “快拉住那个男的,他要爬高压电塔。”杂货店老方大声喊着,过路人循声跑来帮忙,一起拖住了欲轻生的男子陈某。救下人后,大家问陈某为什么要爬高压电塔轻生,他也不搭理人,只管自己哭闹,无奈之下,老方只好打电话报警求助。不到5分钟,派出所民警就到了。陈某见状,可能怕被处罚,立刻跑过去钻到了警车下面。办案民警好说歹说,答应不处罚陈某,只是去派出所了解情况做个笔录,陈某这才爬了出来。

 

  这一幕不久前就发生在鹤浦镇。鹤浦派出所民警询问陈某后,了解了事情的大概。原来,鹤浦当地一船老大林某雇佣陈某从事海上捕捞工作,约定工作34日,工资10400元,已支付了3500元,还欠6900元。现船老大林某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欠薪。陈某找不到船老大,讨要未果后,眼看年底将至,却迟迟拿不到自己的血汗钱,情急之下他差点走上轻生之路。

 

  派出所民警对陈某进行了疏导,随后,陈某便从派出所出来,但他仍心有不甘。在离开派出所时,民警注意到了他心不在焉的样子。民警担心陈某再做傻事,在采取必要措施后,将此事反映给了鹤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希望此事能通过调解方式解决。

 

  鹤浦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得知此事后,第一时间安排了经验丰富的调解员老孙出面处理。调解员老孙系民警出身,办事雷厉风行,在本地也颇有威信,退休后仍在镇调委会发挥余热。老孙随即拨打了船老大林某电话,却一直联系不上,遂决定翌日登门走访。

 

  第二天一早,老孙找到林某,又联系上了陈某,邀请两人到镇调解室进行调解。在听完双方当事人陈述后,老孙一面当场批评了船老大林某,因为他的拖欠行为,直接引起陈某发生了轻生行为;另一面,耐心安慰陈某,并也指出了其讨薪方式确实欠妥。

 

  船老大认错态度倒也诚恳,他表示,现在因为企业困难,手头上的现金确实不多,实在无力偿还。听到这,陈某又急了。老孙单独约出陈某,向其表示,将尽自己最大努力让船老大凑出一笔钱来,给陈某安心过年。

 

  到调解室后,老孙晓之以情,动之以理,指出了林某若再消极应对,以陈某的性格,可能还会做出更多难以想象的事,既然事情已经发生了,也当面承认了,就应拿出诚意,尽可能帮助林某顺利回家过年。经过老孙再而三地做双方思想工作,林某最后答应筹借5000元钱偿还给陈某,而陈某也认识到林某生活确实困难,表示接受这个结果。至此,双方签订了协议,并一次性了结两清。

 

  陈某拿到钱后,眉头终于舒展开来,笑着说道:“我从10月份开始讨薪,一直没有睡好过,也没有笑过了,这下可以回家过个好年了,谢谢老孙的真心帮助!”

 




粗心客人丢钱包监控警察齐助阵 

 

  通讯员胡黛虹 诸美丹


 

1228日中午,做橘子买卖的吉林人王先生像往常一样在定塘信用社办理相关业务。办理完业务后,粗心的王先生将钱包遗忘在信用社的柜台上。

 

  当天下午,王先生买东西要付钱时才发现钱包不见了。经回想,估计是遗忘在信用社了。王先生心急如焚,因为钱包里的现金尽管不多,但钱包里有身份证、各种银行卡及相关票据,再加上老家远在吉林,要补证件实属不易。他立即赶到信用社,工作人员通过调取相关监控,发现在王先生后面办理业务的一名男子将其钱包捡走。

 

  王先生在工作人员的协助下,立即与监控中的男子取得联系。谁知一通电话,对方矢口否认。无奈的王先生只好找派出所民警,当电话再次拨通时,对方得知是民警的电话,对捡走钱包一事承认得相当爽快。但随后立即提出要求“我可以还钱包,但失主应该表示下感谢吧!”

 

  最后,在民警的陪同调和下,捡包男子将钱包归还给王先生,而王先生支付了400元钱作为感谢。王先生对派出所民警的卖力工作表示了充分感谢,再三说道:“象山警察真是好!”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老赖现身来选举   执行法官悄出击 

 

  通讯员孙嵩愉 柳晨硕


 

  “只要不影响我参加村干部选举,还钱什么的都好商量……”日前,村级换届选举工作如火如荼地开展,某些长期在外的村民也陆续回到家乡参加选举。一名规避执行躲债长达3年之久的老赖,为了参加村里选举悄悄地溜回家中,不料被县法院执行法官逮个正着。

 

  “我这次回来是竞选村干部的,你们法院的人怎么也来了!”迫于压力的被执行人孔某当日将12000余元执行款项支付于申请人吕某。

 

  孔某与吕某是同村人,几年前,孔某说要出去做生意,向村里生活条件还不错的吕某借了钱,后来一直没还。3年前,原告吕某和被告孔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过审理,县法院依法判决孔某还本付息。

 

  判决生效后,孔某便销声匿迹。执行法官接手此案后,多方查找孔某下落,但一直没有他的下落,也查不到孔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任何财产线索。

 

  近日,县法院执行法官接到举报,听说孔某正在村里参加选举。两名法官立即赶往孔某所在村,总算是找到了孔某。

 

  “为了避债,你躲躲藏藏都有3年了,今天总算是找到你了!”执行法官对孔某长期避债不还的情节予以了严肃批评,并告知其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予以罚款、拘留。”

 

  见到法官的孔某一再强调,只要不影响他参加选举,其他都好商量。经过一番协商后,孔某表示立即筹钱还债,并于当日下午将所欠款项全部还清。

 



各怀心思假结婚双方争执上公堂 

 

  通讯员俞芸 林鹰


 

  “我跟他就是普通朋友,当初是假结婚,婚后也没有住在一起过,孩子不是他的,在结婚前他就知道我怀孕了!”

 

  近日,县法院受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小林提出的离婚理由让法官目瞪口呆——有见过因为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甚至各种矛盾乃至外遇来法院离婚的,但因为夫妻是假结婚而来离婚的,确实不同寻常。

 

  “我在2012年底发现自己怀孕了,孩子的父亲是有家室的,不愿意离婚娶我。想打掉孩子身体又不适合流产,更怕被别人闲言碎语,于是就想出了和人假结婚的主意。”

 

  “我怎么可能和她假结婚,这么丢人的事情我是不会做的。当初为了和她在一起,我都和我前妻离婚了,孩子肯定是我的,若不是我的,也是她对不起我,搞外遇了!”

 

  法庭上,面对小林的离婚请求和理由,小陈矢口否认,并且坚称不会和小林离婚。

 

  小陈的说法,让小林又气又恼。小陈现在是既想要她这个人,又想要让她和她的孩子入他们村里的户口好多分钱。

 

  事情的经过究竟如何呢?这还得从2012年底说起。

 

  当时,小林正遭遇着孩子的父亲不肯负责、身体又不适合打胎的两难境地,恰好,已经离婚的小陈想要家里添人好从村里多分点土地款,两个各怀目的的男女一拍即合,决定用假结婚的方式来达到各自的目的。

 

  只是,小林年轻漂亮,和小陈年纪又相差较大,当然从未想过假戏真做。但小陈却抱着和小林截然相反的目的,不仅出钱大办婚礼,而且小林生孩子时,他也是出钱出力,对小林娘家的亲戚更是照顾有加。

 

  于是,等到孩子生下,小陈打算给孩子上户口时,出现了分歧。小林觉得她没打算和小陈长久过下去,孩子也不是他的,所以坚决不答应让孩子的户口上到小陈家。但是小陈既想要让家里多添人去村里分钱,又想和小林长久过下去,自然是做起了长远的打算。

 

  两方争执下,小林提出了离婚的要求,小陈却坚决不答应。最终,小林只好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人离婚。

 

  经过法庭调查,事情的真相已经十分明朗,两个人并无任何感情基础,婚姻也只是这对所谓“夫妻”用来达到某些利益与目的的手段。

 

  而小陈眼见留不住人,也不愿意自己落到人财两失的局面,提出要小林归还自己在这场婚姻中所付出的10万余元钱。小林对此坚决否认自己曾获取过小陈所指的10万元钱中近6万元的聘金与生产费。

 

  最终,经过法官的耐心调解,这对走到了尽头的“夫妻”自愿达成了一致的离婚协议,小林一次性补偿小陈4万元精神抚慰金,孩子由小林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

 

  由此,才结束了这场闹剧“婚姻”。  






夫妻离婚,子女可以分割财产吗? 

 

  案情:王某(男)和杨某(女)结婚多年,育有一子,今年刚大学毕业。多年来两人辛勤创业,名下已有三处房产。最近,杨某发现王某与同单位另一女子关系暧昧,对自己日益冷淡。杨某多次努力都无济于事,遂提出离婚。在财产分割上,杨某提出三处房产由王某、自己和儿子每人一套。王某不同意,认为那是夫妻共同财产,儿子无权分割。

  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依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本案,王某和杨某在婚后取得的三处房产均系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家庭共同财产,所以只有王某和杨某有权对房产进行依法分割,儿子无权要求分割。只有在王某和杨某都同意将房产赠与儿子的情况下,他们的儿子才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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