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2月5日,我县正式印发《象山县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并于2017年1月15日起施行。为推进我县相关招生工作的顺利开展,也为了帮助广大家长朋友们正确理解招生政策,近日,象山县教育局就市民们普遍关心的几个问题作出了政策解读,一起来看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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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一、今年为什么要出台该《意见》?
答:近年来,我县教育紧紧围绕“率先实现教育现代化,办人民满意教育”目标,加大了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成功创建浙江省教育基本现代化县。但教育资源总量不足,特别是公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与优质教育资源短缺的矛盾依然突出。今年,出台该《意见》主要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
1.户籍制度改革的客观需要
自2016年10月1日起,我县实行户籍制度改革,它将逐步消除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的政策性、体制性障碍,将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将促进人口合理布局和就近转移,将使越来越多的原农业户口以及其他落户我县人员的子女进城镇落户,这就要求我们亟需建立合理的城乡一体化入学体制,满足城乡学生入学需求。

2.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根据浙江省教育现代化要求,“至2018年小学班额控制在45人以下,初中50人以下”。自2012年始,我县一直以来对各中小学班额严格控制,但受到去库存、棚户区改造、“二孩”全面放开等政策的影响,丹城中心城区及部分镇乡学校教育资源尚无法完全满足广大家长的需求,这些学校的就读压力也将越来越大,只能优先解决户籍在施教区的适龄儿童、少年就读。因此,我县根据教育资源的总量要求,对施教区学校就读的对象实行“分类别、按顺序” 的安排规定。

二、该《意见》主要有哪些特点?
答:主要有三大特点:
1.坚持分级办学、属地管理原则,面向全县各镇乡(街道)义务教育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县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行为,全面促进义务教育公平、均衡、优质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以及省市有关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该意见对全县各镇乡(街道)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作了统一要求,以加强对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的监督,巩固我县义务教育招生制度的改革成果。

2.坚持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全覆盖原则,关注到更多群体的适龄儿童。
该《意见》除关注户籍生和房产生外,还根据我县“工业强县”、“人才强县”等战略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重点关注持有县政府生活绿卡、人才绿卡等引进的人才、我县重点骨干企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在象办企业、经商人员和在象华侨归侨、外籍人士、烈士军属、现役军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等子女,以及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特殊儿童等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以实施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全覆盖原则。

3.坚持分类别、按顺序安排入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以及省市有关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的文件精神,该《意见》坚持“住、户一致”优先原则,对入学对象按申请条件予以分类,根据类别,依次合理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同类情况的则根据相关证件的时间先后顺序安排。

三、入学安排的顺序是怎样的?
答:主要采取“分类别、按顺序”的安排方式,按下列顺序依次安排入学:
小学一年级:
1.招收持有施教区户籍,符合《意见》第1类对象的适龄儿童;
2.招收符合《意见》中第2类对象的适龄儿童,并按顺序安排;
3.若前两类招收后尚有较多空余学额,再安排符合《意见》中第3类对象的适龄儿童,并按顺序安排。原则上要求第3类对象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

初中一年级:
1.招收施教区公办小学毕业生,实行小学与初中对应接轨招生制度;
2.招收小学在外地就读、现回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小学毕业生;
3.招收符合《意见》中第2类对象的小学毕业生,并按顺序安排;
4.视上述各类对象招收后空余学额情况,招收符合《意见》中第3类对象的小学毕业生,并按顺序安排。原则上要求第3类对象回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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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1.适龄儿童A将于2017年秋季上小学一年级,户籍在贤庠镇,其父母在2016年12月份在文峰小区买了住宅房,请问A是否可以就读文峰学校?
答:不一定能就读文峰学校。“学区生”是指户籍在该施教区的学生,房产生不视作学区生。该情况属于《意见》“入学安排”中第2类情况的第二批次顺序,即要先招收《意见》“入学安排”中的第1类情况和第2类情况的第一批次顺序对象后,视剩余学额情况进行安排。如果全部招收该批次适龄儿童人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则按房产证办理时间先后顺序安排,该批次未安排的和该批次后的学龄儿童由教育局视各校学额情况统筹安排。

2.适龄儿童B将于2017年秋季上小学一年级,其爸爸在丹城丹阳小区有住宅房,但住宅房为其爸爸与叔叔共同拥有,是否可以就读实验小学?
答:不视作实验小学学区生安排。根据《意见》规定,适龄儿童父母须持房产共有权51%以上,且不视作学区生。如果B的爸爸持该房产共有权为51%以上,则属于《意见》“入学安排”中第2类情况的第三批次顺序,由教育局视各校学额情况作统筹安排。
3.适龄儿童C的户籍为象山县某单位的集体户口,该儿童的入学如何安排?
答:该情况属于《意见》“入学安排”中第2类情况的第一批次顺序。根据《意见》规定,适龄儿童的户籍性质若为集体户口的,不视作学区生,由教育局视各校学额情况作统筹安排。

4.适龄儿童D的父母在丹城城区已购期房,但房子尚在建,尚未办理房产证,只持有该房产的购房合同,可否报名申请就读学校?
答:不可以。根据《意见》规定,购房合同不符报名条件,不予受理。

5.适龄儿童E的户籍在西周,与爷爷、爸爸在同一户口本上,其中爷爷在丹城有房产,E可否将爷爷的房产作为报名条件?
答:不可以。此条件不符合“入学安排”中第1类情况的第二批次顺序条件。因E的户籍不在丹城中心城区,不属丹城中心城区户籍生。根据《意见》规定,房产生指的是新生的监护人拥有51%以上的房产产权。E虽与爷爷、爸爸在同一户口本上,但爸爸在城区无房产,爷爷又非该生监护人,所以不符房产生的报名条件。

6.适龄儿童F现就读于石浦镇某小学三年级,父母在丹城已购房并持有房产证,但未落户,可否申请在丹城城区学校插班就读四年级?
答:不可以。根据《意见》规定,申请插班就读的,需已落户该施教区。如果F将户籍迁入该房产内,可申请回城插班,由县教育局视对口学校空余学额情况统筹安排;如果F不准备迁户,则不符小学阶段的插班申请条件,但可在小学毕业时凭房产证申请就读丹城中心城区初中学校。

7.适龄儿童G的爸爸、妈妈在爵溪某厂上班已有五年,其中社保已连续缴纳三年,请问G是否可以在爵溪学校就读?
答:可以的。根据《意见》规定及爵溪街道义务段学校招生实施细则,只要在爵溪街道内务工,其父母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持有劳动合同且连续社保六个月以上,均可以申请报名就读爵溪学校。


来源:象山县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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