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17〕80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调整全县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从2017年12月1日起,我县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16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15元。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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