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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通知!象山防台应急响应提升至Ⅲ级!台风 “云雀”真的要飞来了…

紧急通知!象山防台应急响应提升至Ⅲ级!台风 “云雀”真的要飞来了… 山海万象
2018-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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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每回台风来就像是演一出连续剧随着台风的移动和逼近“剧情”一点点展开“悬念”一点点揭晓…… 今日15时,县气象

每回台风来

就像是演一出连续剧

随着台风的移动和逼近

“剧情”一点点展开

“悬念”一点点揭晓…… 

今日15时,县气象局接连发布台风警报和台风黄色预警信号。16时,县防指将防台Ⅳ级应急响应提升至Ⅲ级,要求各地各部门切实做好台风防御工作,注意防范“云雀”可能带来的强降雨及大风影响。 

【象山县防汛办】通知:目前,12号台风“云雀”位于象山东南方向420公里的洋面上,逐渐向浙江北部沿海靠近,最大可能明天早晨到上午穿过舟山群岛在嘉兴上海登陆。

预计今天夜里到明天我县大到暴雨局部大暴雨,沿海海面有8~10级,沿海地区7~9级,内陆地区6~8级大风。气象部门已于8月2日15:14时发布台风黄色预警信号,市防指已于8月2日15:30时将防台风应急响应提升为3级。

根据《象山县防汛防台应急预案》,县防指决定自2018年8月2日16时起,将防台应急响应提升为3级,请各镇乡街道各部门按预案要求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切实做好台风防御工作,特别要做好海上船只防风、涉海旅游及海水养殖人员撤离等防台风工作。

受台风外围影响

从今天开始

象山不少地区都出现阵雨

夜间起风雨逐步加剧

象山县气象局:

从今日16时的气象预测看,第12号台风“云雀”将于明日早晨到中午在宁波象山到江苏启东一带沿海登陆,最大可能穿过舟山群岛在嘉兴到上海登陆。 


大家不要一看到“象山”两个字就觉得怕

这给出的只是一个预测的范围

作为“史上最戏精”的台风

“云雀”还在为自己不断“加戏”

从最新路径图上看,“云雀”自生成以来,一路向北奔向日本,先后两次登陆日本却并未消散,而是多次转弯,走出了一个“Ω”型路径,极其诡异。

县气象专家解释“台风往哪里走,是由副高的引导气流、台风内力和下垫面热力状况等因素‘博弈’决定的,‘云雀’在向东北行进途中,被异常偏北的副高强行拉回,在副高南侧的引导气流中,往西直奔我国而来。” 

据气象部门介绍,“云雀”在登陆日本后结构遭到破坏,强度减弱,算是一个相对“温柔”的“二手”台风。

因此,对象山的风雨影响相对较少,时段主要集中在今日夜间和明天白天,预计过程面雨量30~70毫米,局部地区100~150毫米,雨量分布不均,出现短时强降水的可能性较大。

随着台风登陆,雨势风力也逐渐减弱。最新气象资料显示,明日夜间,我县雨渐止转阴天,双休日多云,最低气温25-26℃,最高33℃。

风力方面,今日夜里至明日,沿海海面有8~10级大风,内陆地区风力普遍6~8级,沿海地区7~9级。 

受台风“云雀” 影响

禁止所有渔船出海生产作业

直至渔场台风警报解除

心心念念海鲜的吃货们要再等等了!


象山县海洋与渔业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加大巡查力度,告诫渔民台风临近,严禁出海

禁渔期其实还没有结束哦~

海洋幼鱼还是明令禁止捕获并食用

接着来说说非法捕捞的那些事!

案例1

案例简介

2017年8月上旬,陈某雇佣陈某某为渔船大副,驾驶渔船进行捕捞水产品活动。2017年9月5日,在明知拖网类作业生产处于禁渔期期间,陈某、陈某某驾驶渔船至东经125度29分、北纬28度26分附近海域,使用实际网目尺寸为25-26mm的小于国家规定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禁用拖网非法捕捞水产品。

8时许,象山县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大队的中国渔政行政执法船在该附近海域巡查时,发现陈某、陈某某等人驾驶渔船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后渔政行政执法人员登临该渔船执法检查,当场查获禁用的拖网网具2顶。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陈某、陈某某结伙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县人民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最终,陈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陈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供犯罪使用的工具禁用拖网网具2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2

案例简介

2016年6月,任某某、沈某某等人拼股购买了一艘无证渔船,用于禁渔期捕鱼作业。2016年6月29日,任某某、沈某某等人驾驶该船只至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澥浦大闸外海域,使用网目尺寸为20mm的多锚单片张网进行非法捕捞作业,捕获梅鱼、鳍鱼、小虾等共计45千克。

审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任某某、沈某某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最终,任某某、沈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违法所得的渔获物及供犯罪所用的渔船一艘、渔网十九顶,予以没收。

法律解析

网友

“陈某、陈某某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鱼”触犯了什么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律师

网友

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县人民法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律师

网友

任某某案中的“违法所得的渔获物及供犯罪所用的渔船一艘、渔网十九顶,予以没收。”遵从了什么法律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得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律师


“劝君不食三月鱼,万千鱼仔在腹中。”渔业资源是可再生资源,但过度捕捞会造成渔业资源的枯竭,在禁渔期内捕获的多是“子孙鱼”,非法捕捞的危险性尤为严重。

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不仅是对水产资源的严重破坏,更会影响渔民的自身发展及家庭幸福。所以,小编再次提醒广大渔民,切不可贪图蝇头小利,不顾王法,铤而走险,最后落得人财两空的境地。

 

记者 陈佳雯 通讯员 金靓 张文珍

部分综合宁波气象、中央气象台、象山县普法办

新闻热线:0574-65719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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