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纸黑字的借条还会“过期”?
法官提醒
债权人应注意诉讼时效

朋友之间借钱周转,打了借条就能保证能拿回钱吗? 近日,象山法院受理的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即将开庭,作为原告的老王却有点儿不知所措。
原来,被告代理人说借条上的借款时效已经过期,老王极有可能因丧失了胜诉权而得不到法院支持。
据悉,被告老李于2011年3月向原告老王借款,借条上约定还款日为2012年6月。
然而借款到期后,老王却怎么也联系不上老李了,于是还款事项就进入了拖延程序。
后来,老王听说法院通过判决和强制执行,能够以布控的方式找到债务人,于是匆忙起诉,可没想到被告代理人到庭提出时效抗辩。
老王当时就蒙圈了:为啥借条还能过期?不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吗?

承办法官解释说,西方有句法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法律之所以作出相关时效的规定,目的就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关心自己的权利,避免长期躺在权利的温床上任性而为。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但在诉讼时效届满之后,权利人要求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诉讼时效的届满,权利本身和请求权并不消灭。故而借款这个事实依然存在,只是债权人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获得支持。
那么
遇到借钱不还的情况
出借人什么时候可以
向法院起诉呢?
法官表示,借条明确写明还款日期的,一般应在约定的还款期届满后向法院起诉,且应该在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内起诉,否则可能因诉讼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借条未写明还款日期的,出借人可随时向法院起诉,但最长不能超过20年,20年为法律保护的最长期限。

考虑到本案原、被告双方早前关系较好,且人情往来互有交集,承办法官遂展开调解工作。
经过一番释法说理,被告老李同意分期还款。双方对债务进行了结算,并达成了调解协议。

与债务人协商,制定还款计划或协议。这样诉讼时效从还款计划的履行期限届满时起再开始计算,就可以延长即将过去的诉讼时效。
▼
记住对账要双方签字或盖章,包括对账的过程(邮件来往等)。既便于诉讼又能延续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从对账之日起再开始计算。
▼
对于一时还不上债的单位,采用这种方法,既不伤和气,又能掌握清欠的主动权,也能引起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
要求债务人找担保人追加担保,并保证在一定期限内还款,逾期不还,由担保人偿还。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从还债期限届满之日起重新计算。
▼
找第三方证明曾问债务人主张过权利,诉讼时效从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该证据并非直接证据,故建议和其他证据结合使用。
▼
如请求清偿债务时出行的车票、住宿发票、信函、电报等,证明一直在主张权利。
▼
支付的路费从欠款中扣除,这样也可使债权人的诉讼时效得到延长。
▼
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原诉讼时效中断。
▼
债务人对债权表示承认、请求延期履行、提供担保、支付利息等都被视为同意履行义务。要求债务人立字据、签订清偿债务的协议或制备忘录。债务人不愿立字据的,可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或有关单位见证,保存债务人同意履行的电话记录、录音磁带、信件、电报和电传等。未经对方允许的偷录证据,亦可作为有效证据。
▼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有关单位提出主张权利的请求,从提出请求时起,诉讼时效中断。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诉讼时效时间即重新计算;如调解达成协议,义务人未按协议规定期限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就从履行期限届满时重新计算。此外,债务人向仲裁机关或有关主管机关主张权利的,也可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觉得不错
可以点一点文末右下角的“好看”哦!

推荐给更多人哦~
记者 俞宇 通讯员 陈波
部分内容来源象山法院
新闻热线:0574-65719831


往期精选
▶ 四月初八!象山邀你参加民俗活动啦!
▶ 火爆!象山交上『五一成绩单』!
▶ 象山!象山!这里是象山!
▶ 伏休期严打严管严整治!象山“一打三整治”下步工作这么干……
▶ 选出来了!象山“最美村居”就是……
▶ 知否,知否?应是象山独有
▶ 是的!我要去象山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