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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盔骑行,安全随行 | 集团公司做好提升电动自行车头盔佩戴率工作

头盔骑行,安全随行 | 集团公司做好提升电动自行车头盔佩戴率工作 杭州之江城投集团
202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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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佩戴率,切实保障集团公司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发挥好建设“美丽西湖”排头兵的标杆作用,根据西交治办〔2020〕2号《关于全面提升电动自行车安全头盔佩戴率的通知》精神,集团公司第一时间响应相关要求,自上而下层层推行。通过落实专人开展电动自行车头盔佩戴管理,树立一块提醒标志牌,设立一个电动车头盔临时租赁点等举措进一步夯实“三个一标准”。





同时,集团公司将此项工作纳入对所辖在建项目日常管理体系,做到“不戴头盔不准出门,不戴头盔不准进门”,全面提升现场管理人员、建筑工人安全骑行意识。目前,相关规定和举措已于5月15日前全部落实完成。下一阶段,集团公司将强化精神领悟、制度执行、举措夯实,继续做好安全骑行现场宣教,落实“日抽查、周通报、月考核”等方式,提高单位工作人员、现场管理人员、一线建筑工人对于交通安全知识的“知晓率”、交通文明“守律率”、电动自行车头盔“佩戴率”,为建设美丽西湖、平安西湖作出贡献。




5月15日,《浙江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下称《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7月1日起施行。自此,浙江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停放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都有法可依。


《条例》作出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及搭载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互联网电动自行车租赁企业应当履行企业主体责任,随车提供安全头盔,如果违反将分别面临20元以上50元以下、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有效预防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条例》明确,住宅小区、单位应当在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区域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限时充电设施。禁止在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此外,在听取意见时群众普遍反映过渡期太短后,《条例》最终将过渡期延长一年至2022年12月31日。《条例》明确,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备案之日起使用期满7年的,不得上道路行驶。使用期未满7年的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自2023年1月1日起不得上道路行驶;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规定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早于该期限不得上道路行驶。


针对非标车速度快、增加道路交通风险等事实,《条例》还规定,驾驶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与行人或者非机动车驾驶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情形可以适当加重备案非标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赔偿责任;驾驶不允许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和他人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可以根据事故情形和当事人的要求,对电动自行车属于机动车或者非机动车的属性先行鉴定,再依据车辆属性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



文字来源:综合管理部

图片来源: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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