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象山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日前,浙江省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等级从原来的一级调整为二级。根据我县当前疫情,为进一步解决群众实际生活需求,经研究,自3月7日起有条件恢复餐饮单位堂食经营。
一、经营条件
1.资格条件。餐饮服务单位必须具有合法经营资格,取得有效食品经营许可证(登记证)照。
2.物资配备。餐饮服务单位须配备相应的防护物资,如测温仪、口罩、消毒剂等,保障员工日常工作和顾客就餐防护需求。
3.实行承诺。餐饮服务单位承诺落实主体责任,落实防疫措施,规范经营。
二、经营要求
1.员工管理。持有效健康证明和绿色健康码、甬行码(甬行证)上岗,每日进行体温检测,工作时须全程戴口罩。
2.食客管理。所有进入场所人员均须测体温,查健康码、甬行码(甬行证),满足绿码且体温正常方可进入。经营单位要登记每桌就餐时间和人数,且至少登记一名就餐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保证人员可追溯。所有不戴口罩的顾客不得进入店内,非进餐期间应全程戴口罩。提倡使用二维码结账付款。
3.文明就餐。规范就餐方式,提倡分餐制,长条桌同排顾客隔位相坐,对面错位相坐;圆桌顾客隔位相坐,就餐人员间距不少于1米。餐饮服务单位必须提供公筷、公勺,防止交叉污染。
4.保持通风。经营场所严禁使用中央空调,确保室内空气流通,不得使用密闭式包厢。
5.及时消杀。首次恢复经营的餐饮服务单位对经营场所、设备设施、餐饮具等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洗消毒。开放后场所每日至少消杀1次,对于顾客接触多的地方如走廊、电梯、扶手、洗手间、厕位等增加消毒频次,并做好相关登记;餐饮具、餐桌做到一用一消毒,厨余垃圾按规定及时处理;在显眼处放置具有杀菌作用的洗手液或消毒纸巾供顾客使用。
三、监管落实
1.落实主体责任。餐饮店主为疫情防控责任主体,落实疫情防控物资和措施,告知顾客关于健康就餐相关要求。
2.强化日常监管。属地镇乡(街道)、功能园区和相关主管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落实防控任务,确保监管到位、不留死角。
3.规范应急处置。发现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者应报属地镇乡(街道)、功能园区或村(社区),联系专用车辆就近送至发热门诊诊治。
所有恢复堂食经营的餐饮单位必须严格落实上述规定要求。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通告的经营主体,要依法严肃处理。请广大消费者自觉遵守,并欢迎监督举报。
象山县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