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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单位如何规范地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请收这份官方《办事指南》(沪环保总〔2017〕428号)

排污单位如何规范地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请收这份官方《办事指南》(沪环保总〔2017〕428号) 华谱新能源
2017-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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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办事指南一、备案依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19号);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办事指南


一、备案依据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境保护部令 第19号);

上海市固定污染源自动监测建设、联网、运维和管理的有关规定》(沪环规〔2017〕9号)。


二、备案范围

本市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


三、备案时限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


四、备案材料

1.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

2.治污设施在排污单位的平面分布图;

3.排污口规范化及点位示意图;

4.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现场图;

5.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基本信息;

6.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适用性检测合格报告(如有);

7.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零漂、量漂、重复性检测报告;

8.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调试和试运行报告;

9.排污单位与第三方运营签订的委托运行合同(如有);

10.比对验收报告;

11.联网验收报告;

12.验收情况说明。


五、备案程序

1. 申请单位登录“上海环境”网站(www.sepb.gov.cn),进入网上办事大厅,在[其他行政办理事项]中选择[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备案],阅读本办事指南;

2. 申请单位点击[表格下载],下载《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

3. 申请单位完成备案登记表填写及相关材料准备后,向备案受理单位报送3份上述材料;

4. 备案受理单位审核后,在材料上加盖备案章,2份留档,1份返还申请单位。


六、管理权限

市管危废处置单位备案由上海市固体废物管理中心受理,其他市管排污单位备案由上海市环境监察总队受理,备案材料由两部门接收后将其中1份交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归档保存;区管排污单位向有管辖权的环保局备案。


七、收费

无。





八、受理地址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登记备案表

排污单位(盖章):    备案时间:  



来源:上海环境




【声明】内容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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