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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浙江全面开展渔场渔具整治,象山渔民要注意这几点……

【关注】浙江全面开展渔场渔具整治,象山渔民要注意这几点…… 山海万象
201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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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打三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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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省委省政府同意,7月13日,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办公室正式印发《浙江渔场渔具专项整治工作意见》(以下简称“工作意见”)。从2016年起,我省将全面开展渔场渔具整治专项行动。


  根据工作意见,我省将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突出重点,设定时限,依法依规,分类处置,按照“打禁、治违、促合规”的总体思路,扎实推进渔具专项整治工作。

  计划到2017年5月底全面、彻底、干净取缔“一电四网”禁用渔具,严厉整治“密眼囊网”,基本实现禁用渔具及“密眼囊网”“三个不见”,即陆上(码头)不见、船上(港口)不见、海上(滩涂)不见。

  到2020年,不符合农业部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渔具整治工作取得实质性成果,“证业不符”(即实际作业类型与许可类型不一致)渔船整治全面完成,禁用渔具和违规渔具长效管控机制基本建立,实现全省海洋捕捞渔具使用基本合规。


具体整治内容

坚决取缔禁用渔具、依法严处“密眼囊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对制造、维修、销售、使用、随船携带禁用渔具和“密眼囊网”的行为,将依法予以严厉处罚,直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对制造、维修、销售禁用渔具或者不符合规格标准的渔具的,将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没收渔具和违法所得,处规定数额罚款,同时记入征信系统和诚信档案。

2.对未取得营业执照非法生产经营的渔具厂(点),将根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予以取缔,没收相关工具、设备、原材料和产品,没收违法所得,处规定数额罚款;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使用电脉冲、多层囊网和珊瑚网等禁用渔具的,将根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规定数额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按规定扣除全年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4.对随船携带电脉冲、多层囊网和珊瑚网等禁用渔具的,将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规定数额罚款。并按规定扣除全年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5.对发现的地笼网、滩涂串网等浅海、滩涂禁用渔具,将依法予以清除;对查获的使用者,将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规定数额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

6.对帆张网、拖网、单船有囊围网等渔船生产使用、随船携带“密眼囊网”的,将根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规定数额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并按规定全部或部分扣除当年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全面整治不按规定使用渔具行为

根据《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对使用除“密眼囊网”外的其他违反农业部最小网目尺寸标准的网具(下简称“违规网具”)、“证业不符”作业以及携带、使用渔具数量、规格超标等行为的,依法处置并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严厉处罚。


1.“违规网具”所有者、使用者应当按照农业部规定的网目尺寸标准限期调整和更换,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逾期不改继续出海生产的,将根据《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没收渔获物、违法所得和渔具,处规定数额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并按规定全部或部分扣除当年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2.“证业不符”作业渔船(重点为非拖网渔船非法从事拖网作业、非张网渔船非法从事张网作业)应当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不予出海生产。整改不到位擅自出海生产的,将根据《渔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规定数额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并按规定扣除当年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3.蟹笼、帆张网渔船携带、使用渔具数量、规格超标,灯诱作业渔船灯光强度超标的,将根据《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规定数额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并按规定全部或部分扣除当年渔业生产成本补贴。


堵疏结合、综合施策,促进合规使用捕捞渔具


1.开展渔具整治常态化执法检查,全面、彻底、干净取缔禁用渔具,重点清理打击“密眼囊网”,坚决依法查处不合规使用渔具行为。对构成犯罪的,坚决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继续深入推进“幼鱼保护攻坚战”和“伏季休渔保卫战”,对在港口、码头、市场、加工厂等发现的幼鱼或禁渔期内发现的非法渔获物,以及非法收购、销售、转载违禁渔获物的行为,必须查清源头依法从重处罚,切断黑色产业链。

3.加强宣传教育、政策引导,对积极主动上交不合规渔具、使用标准渔具者,当地政府可在生产、生活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


来源: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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