挥发性有机物(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有关规定确定的有机化合物。在表征VOCs总体排放情况时,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要求,可采用总挥发性有机物(以TVOC表示)、非甲烷总烃(以NMHC表示)作为污染物控制项目。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到VOCs物质的总量,以单项VOCs物质的质量浓度之和计。实际工作中,应按预期分析结果,对占总量90%以上的单项VOCs物质进行测量,加和得出。
非甲烷总烃(NMHC):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有响应的除甲烷外的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以碳的质量浓度计。
为深入实施《“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加强对各地工作指导,提高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协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2019年6月生态环境部发布《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

2020年3月17日,山东印发《关于做好挥发性有机物系统填报和治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办大气函〔2020〕18号),其中要求4月5日前完成石化、有机化工行业企业填报,4月20日前完成表面涂装、包装印刷及其他行业企业填报。要以《关于报送挥发性有机物有关工作情况的通知》(鲁环办大气函〔2020〕3号)要求上报的行业企业清单为基础,根据实际情况进一步补充完善,力争做到应填尽填。企业基本情况、生产装置、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施等部分按照实际现状填写,原辅材料及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十二项源产生及排放总量以2019年数据为基数,并上传2019年度、2020年度所有涉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报告。
近年来,臭氧污染已成为影响空气质量改善的重要因素,为遏制臭氧污染趋势,按照《临沂市2020年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方案》(临环委办发﹝2020﹞1号)要求,到2020年底,建成我市VOCs污染防控智慧管控体系,中心城区、化工园区和重点排放行业VOCs治理取得明显成效,臭氧浓度恶化幅度明显减缓。
重点工作及时间节点
划重点
01
现场核查阶段(3月15日-5月31日)
3月中旬开始至5月底
完成全市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1吨以上企业核查。重点核查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量、VOCs产生量、重点控制VOCs种类及产生量、有机废气收集措施及处理工艺、监测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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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工业企业VOCs治理“一企一策”,明确治理整改意见,建立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及产品、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台账,制定企业整改期限,“一企一策”一式三份,由企业、核查人员和县区生态环境管理人员签字后存档,作为验收依据。
③重点行业(石化、有机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10吨以上的企业)及重点控制区的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于4月30日前完成现场核查,其他企业5月31日前完成核查。
划重点
02
整改验收阶段(6月1日-11月30日)
按照VOCs治理“一企一策”,企业完成整改后报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初验,初验通过后由县区生态环境部门汇总上报申请市生态环境局验收。市生态环境局组织进行现场核查验收及执法检查,现场核查验收不通过的实施停产整治,发现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置。
划重点
03
执法监管阶段(3月15日-11月30日)
自四月中旬开始,生态环境部门组织对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开展双随机执法行动,重点检查以下三项:
企业涉挥发性有机物原辅材料及产品台账
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
“一企一策”落实情况等
执法中发现企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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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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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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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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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VOCs来源以移动源、生活源和工业固定源排放为主,移动源包括本地机动车、油品储运销、非道路机械、铁路内燃机车等;生活源包括居民生活溶剂使用、建筑涂装、餐饮及汽修等服务型行业等;工业点源(溶剂使用行业)包括石化、包装印刷、汽车制造、家具制造、化学品制造等。
石化行业:石油炼制、有机化学品、合成树脂、合成纤维、合成橡胶等行业;
化工行业: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橡胶和塑料制品等行业;
工业涂装行业:汽车、家具、集装箱、电子产品、工程机械等行业;
包装印刷行业:塑料软包装印刷、印铁制罐等;
油品储运销:汽油(含乙醇汽油)、石脑油、煤油(含航空煤油)以及原油等。
重点控制的VOCs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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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治理设施淘汰工艺目录
◆单一低效光催化氧化设施;
◆单一低效低温等离子设施;
◆不便于更换活性炭的活性炭吸附设施;
◆活性炭填充量不达标(1吨活性炭吸附100千克VOCs)的活性炭吸附脱附装置。

请企业高度重视,针对基本原则所列事项,逐条核实,查漏补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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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强化污染源头控制
①汽车、家具、表面涂装、铝型材行业推广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
②包装印刷行业推广使用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
③胶粘剂行业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的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产品。
④洗涤服务业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等清洗剂产品。
二、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
重点对含VOCs原料、溶剂(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露、敞开液面逸散、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高效收集处理、设备与管线泄露检测与修复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
三、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
采取“应封则封,负压收集”管理措施,对于含VOCs原辅材料、产品、高VOCs含量废水(即液面上方100毫米处VOCs检测浓度超过200ppm,其中重点区域超过100ppm,以碳计)、固废等应密闭储存,且配套废气(含储罐呼吸废气)负压收集与处理设施,且含VOCs原辅材料、产品、高VOCs含量废水、固废收集、运输及处理设施需密闭,根据需要配套建设高效VOCs废气处理设施。
四、鼓励使用先进生产工艺
鼓励企业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优先采用底部装载方式。
石化、化工行业重点推进使用低(无)泄露的泵、压缩机、过滤机、离心机、干燥设备等,推广采用油品在线调和技术、密闭式循环水冷却系统等。
工业涂装行业重点推进使用紧凑式涂装工艺,推广采用辊涂、静电喷涂、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减少使用空气喷涂技术。
包装印刷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无溶剂复合、挤出复合、共挤出复合技术,鼓励采用水性凹印、醇水凹印、辐射固化凹印、柔版印刷、无水胶印等印刷工艺。
五、提高废气收集效率
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或密闭空间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通风量。
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加强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控制。企业中载有气态、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应按要求开展LDAR工作。
石化企业按行业排放标准规定执行。
六、提高治污设施处理效率
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
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
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宜采用沸石转轮吸附、活性炭吸附、减风增浓等浓缩技术,提高VOCs浓度后净化处理;
高浓度废气,优先进行溶剂回收,难以回收的,宜采用高温焚烧、催化燃烧等技术。
油气(溶剂)回收宜采用冷凝+吸附、吸附+吸收、膜分离+吸附等技术。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技术主要适用于恶臭异味等治理;生物法主要适用于低浓度VOCs废气治理和恶臭异味治理。
非水溶性的VOCs废气禁止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采用一次性活性炭吸附技术的,应定期更换活性炭,废旧活性炭应再生或处理处置。
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和产业集群等,推广集中喷涂、溶剂集中回收、活性炭集中再生等,加强资源共享,提高VOCs治理效率。
七、必须综合考虑安全和综合环境影响
治污设施的设计与安装应充分考虑安全性、经济性及适用性。
具有黏连性、积聚自燃性、高沸点、与碳发生化学反应的有机废气,不宜采用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低温等离子等治污设施。
含有酸性物质的有机废气,应充分考虑对治污设施的腐蚀等影响因素。
含有颗粒物的废气,为保障VOCs治污设施运行稳定,宜进行预处理降低颗粒物浓度。
含卤素的有机废气,在使用直接燃烧、蓄热式燃烧等处理工艺时,宜采用急冷等方式减少二噁英的产生。
使用臭氧发生器等基于臭氧发生原理的治污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臭氧逸散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采用吸附处理工艺的,应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
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应满足《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要求。
采用蓄热燃烧等其他处理工艺的,应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计。
八、排放监控要求
企业应对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及去除效率实行全面监控。对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及速率稳定达标外,去除效率应不低于80%;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附相关排放标准
1、《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1997年1月1日前设立的污染源执行标准值如下:
1997年1月1日起设立的污染源执行标准值如下:

2、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2—2008)
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6月30日止,现有企业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


自2010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与2008年8月1日起新建企业,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

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
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

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如下:

4、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
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


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如下:


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
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如下:


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大气环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大气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应严格控制企业的污染排放行为,在上述地区的企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如下:


6、涂料、油墨及胶粘剂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4—2019)



7、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



8、电池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0484-2013)




9、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7632—2011)



10、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




重点 行业 |
重点环节 |
台账记录要求 |
石化/ 化工 |
含VOCs原辅材料 |
含VOCs原辅材料名称及其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含VOCs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 |
密封点 |
检测时间、泄漏检测浓度、修复时间、采取的修复措施、修复后泄漏检测浓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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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液体储存 |
有机液体物料名称、储罐类型及密封方式、储存温度、周转量、油气回收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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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机液体装载 |
有机液体物料名称、装载方式、装载量、油气回收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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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水集输、储存与处理 |
废水量、废水集输方式(密闭管道、沟渠)、废水处理设施密闭情况、敞开液面上方VOCs检测浓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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循环水系统 |
检测时间、循环水塔进出口TOC或POC浓度、含VOCs物料换热设备进出口TOC或POC浓度、修复时间、修复措施、修复后进出口TOC或POC浓度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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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正常工况(含开停工及维修)排放 |
开停工、检维修时间,退料、吹扫、清洗等过程含VOCs物料回收情况,VOCs废气收集处理情况,开车阶段产生的易挥发性不合格产品产量和收集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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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炬排放 |
火炬运行时间、燃料消耗量、火炬气流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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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排放 |
事故类别、时间、处置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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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
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的监测数据(废气量、浓度、温度、含氧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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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收集与处理设施关键参数(见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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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耗材(吸收剂、吸附剂、催化剂、蓄热体等)购买处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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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涂装 |
生产信息 |
主要产品产量及涂装总面积等生产基本信息。 |
含VOCs原辅材料 |
含VOCs原辅材料(涂料、固化剂、稀释剂、胶粘剂、清洗剂等)名称及其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含VOCs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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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
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的监测数据(废气量、浓度、温度、含氧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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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收集与处理设施关键参数(见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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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耗材(吸收剂、吸附剂、催化剂、蓄热体等)购买处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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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印刷 |
生产信息 |
主要产品印刷量等生产基本信息。 |
含VOCs原辅材料 |
含VOCs原辅材料(油墨、稀释剂、清洗剂、润版液、胶粘剂、复合胶、光油、涂料等)名称及其VOCs含量,采购量、使用量、库存量,含VOCs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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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收集处理设施 |
废气处理设施进出口的监测数据(废气量、浓度、温度、含氧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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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收集与处理设施关键参数(见附件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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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耗材(吸收剂、吸附剂、催化剂、蓄热体等)购买处置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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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油库 |
基本信息 |
油品种类、周转量等。 |
收发油 |
收发油时间、油品种类、数量,油品来源;气液比检测时间与结果,修复时间、采取的修复措施等;油气收集系统压力检测时间与结果,修复时间、采取的修复措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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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处理装置 |
进口压力、温度、流量,出口浓度、压力、温度、流量,修复时间、采取的修复措施等;一次性吸附剂更换时间和更换量,再生型吸附剂再生周期、更换情况,废吸附剂储存、处置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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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漏点 |
检测方法、检测结果、修复时间、采取的修复措施、修复后检测结果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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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 |
基本信息 |
油品种类、销售量等。 |
加油过程 |
气液比检测时间与结果,修复时间、采取的修复措施等;油气回收系统管线液阻检测时间与结果,修复时间、采取的修复措施等;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检测时间与结果,修复时间、采取的修复措施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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卸油过程 |
卸油时间、油品种类、油品来源、卸油量、卸油方式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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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处理装置 |
一次性吸附剂更换时间和更换量,再生型吸附剂再生周期、更换情况,废吸附剂储存、处置情况等。 |
源项 |
检查环节 |
检查要点 |
VOCs物料 储存 |
容器、包装袋 |
1.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是否加盖、封口,保持密闭;盛装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是否加盖密闭。 2.容器或包装袋是否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场地。 |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
3.储罐类型与储存物料真实蒸气压、容积等是否匹配,是否存在破损、孔洞、缝隙等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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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内浮顶罐的边缘密封是否采用浸液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5.外浮顶罐是否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为浸液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 6.浮顶罐浮盘附件开口(孔)是否密闭(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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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固定顶罐是否配有VOCs处理设施或气相平衡系统。 8.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9.固定顶罐的附件开口(孔)是否密闭(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他正常活动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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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库、料仓 |
10.围护结构是否完整,与周围空间完全阻隔。 11.门窗及其他开口(孔)部位是否关闭(人员、车辆、设备、物料进出时,以及依法设立的排气筒、通风口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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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 |
液态VOCs物料 |
1.是否采用管道密闭输送,或者采用密闭容器或罐车。 |
粉状、粒状VOCs物料 |
2.是否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罐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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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 |
3.汽车、火车运输是否采用底部装载或顶部浸没式装载方式。 4.是否根据年装载量和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对VOCs废气采取密闭收集处理措施,或连通至气相平衡系统;有油气回收装置的,检查油气回收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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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艺过程VOCs无组织排放 |
VOCs物料投加和卸放 |
1.液态、粉粒状VOCs物料的投加过程是否密闭,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VOCs物料的卸(出、放)料过程是否密闭,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化学反应单元 |
3.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等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反应设备的进料口、出料口、检修口、搅拌口、观察孔等开口(孔)在不操作时是否密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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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离精制单元 |
5.离心、过滤、干燥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6.其他分离精制过程排放的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7.分离精制后的母液是否密闭收集;母液储槽(罐)产生的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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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空系统 |
8.采用干式真空泵的,真空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9.采用液环(水环)真空泵、水(水蒸汽)喷射真空泵的,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是否密闭,真空排气、循环槽(罐)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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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料加工与产品包装过程 |
10.混合、搅拌、研磨、造粒、切片、压块等配料加工过程,以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灌装、分装)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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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 |
11.调配、涂装、印刷、粘结、印染、干燥、清洗等过程中使用VOCs含量大于等于10%的产品,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12.有机聚合物(合成树脂、合成橡胶、合成纤维等)的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制品生产过程,是否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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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过程 |
13.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是否在退料阶段将残存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是否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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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Cs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14.是否与生产工艺设备同步运行。 15.采用外部集气罩的,距排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是否大于等于0.3米/秒(有行业具体要求的按相应规定执行)。 16.废气收集系统是否负压运行;处于正压状态的,是否有泄漏。 17.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是否密闭、无破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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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 |
LDAR工作 |
1.企业密封点数量大于等于2000个的,是否开展LDAR工作。 2.泵、压缩机、搅拌器、阀门、法兰等是否按照规定的频次进行泄漏检测。 3.发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泄漏源修复。 4.现场随机抽查,在检测不超过100个密封点的情况下,发现有2个以上(不含)不在修复期内的密封点出现可见泄漏现象或超过泄漏认定浓度的,属于违法行为。 |
敞开液面VOCs逸散 |
废水集输系统 |
1.是否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沟渠输送未加盖密闭的,废水液面上方VOCs检测浓度是否超过标准要求。 2.接入口和排出口是否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
废水储存、 处理设施 |
3.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敞开的,液面上方VOCs检测浓度是否超过标准要求。 4.采用固定顶盖的,废气是否收集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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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 |
5.是否每6个月对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TOC或POC浓度进行检测;发现泄漏是否及时修复并记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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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组织VOCs排放 |
排气筒 |
1.VOCs排放浓度是否稳定达标。 2.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VOCs治理效率是否符合要求;采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有关低VOCs含量产品规定的除外。 3.是否安装自动监控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
废气治理 设施 |
冷却器/冷凝器 |
1.出口温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是否存在出口温度高于冷却介质进口温度的现象。 3.冷凝器溶剂回收量。 |
吸附装置 |
4.吸附剂种类及填装情况。 5.一次性吸附剂更换时间和更换量。 6.再生型吸附剂再生周期、更换情况。 7.废吸附剂储存、处置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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催化氧化器 |
8.催化(床)温度。 9.电或天然气消耗量。 10.催化剂更换周期、更换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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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氧化炉 |
11.燃烧温度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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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涤器/吸收塔 |
12.酸碱性控制类吸收塔,检查洗涤/吸收液pH值。 13.药剂添加周期和添加量。 14.洗涤/吸收液更换周期和更换量。 15.氧化反应类吸收塔,检查氧化还原电位(ORP)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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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账 |
企业是否按要求记录台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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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检查环节 |
检查要点 |
储油库 |
发油阶段 |
1.油罐车或铁路罐车是否采用底部装载或顶部浸没式装载方式。 2.气液比、油气收集系统压力等。 |
油气处理装置 |
3.是否有油气处置装置。 4.检测频次、油气排放浓度、油气处理效率,进出口压力。 5.一次性吸附剂更换时间和更换量,再生型吸附剂再生周期、更换情况,废吸附剂储存、处置情况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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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收集系统 |
6.泄漏检测频次及浓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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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 |
加油阶段 |
1.是否采用油气回收型加油枪,加油枪集气罩是否有破损,加油站人员加油时是否将集气罩紧密贴在汽油油箱加油口(现场加油查看或查看加油区视频)。 2.有无油气回收真空泵,真空泵是否运行(打开加油机盖查看加油时设备是否运行);油气回收铜管是否正常连接。 3.加油枪气液比、油气回收系统管线液阻、油气收集系统压力的检测频次、检测结果等。 |
卸油阶段 |
4.查看卸油油气回收管线连接情况(查看卸油过程录像)。 5.卸油区有无单独的油气回收管口,有无快速密封接头或球形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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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油阶段 |
6.是否有电子液位仪。 7.卸油口、油气回收口、量油口、P/V阀及相关管路是否有漏气现象,人井内是否有明显异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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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监控系统 |
8.气液比、气体流量、压力、报警记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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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处理装置 |
9.一次性吸附剂更换时间和更换量,再生型吸附剂再生周期、更换情况,废吸附剂储存、处置情况等。 |
EN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