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分割房产
离婚夫妻闹上法庭
法院:婚房的不同购买方式 法律效果不同

一对已经调解离婚的夫妻,但在如何“分割”婚房的问题上一直僵持不下。日前,原告陈某起诉至象山法院,要求分割被告郑某婚前购房贷款婚后支付的按揭部分,支付补偿款48000元。
被告郑某辩称,房产是自己婚前所购,系个人财产,陈某不是购房贷款人,也未参与支付按揭款,而是由自己父母负责偿还贷款。


象山法院家事法官表示,在办理婚姻类纠纷案件过程中,会遇到各种“抢婚房”的现象。
那么婚房的不同买法会产生怎样不同的法律效果呢?
如果是婚前买房并取得房产证
一般情况下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属于谁的个人婚前财产。但是有两种情况需要引起注意:婚前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婚后夫妻一起还贷款。若两人离婚,关于房子的分割双方是可以协商的。协商不成,鉴于房子是登记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房子判归该人所有,但婚后另一方参与还贷的部分包括这部分相应的增值应当以货币的方式获得补偿;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如果婚后买房
一般不管登记在谁的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买房,原则上视作对夫妻双方的赠与,若产权证仅登记在出资方子女一人名下,父母的出资视作仅对自己子女的赠与。
另外,婚后一方用自己的个人财产买房,产权登记在自己名下,该房子仍属于一方的一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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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俞宇 通讯员 陈俊 罗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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