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6日,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关于支持电力领域新型经营主体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为支持新型经营主体经营发展,提出了完善市场机制、调度运行等相关要求,鼓励电力领域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创新发展,加快构建电力新型系统。
新型经营主体:指具备电力、电量调节能力且具有新技术特征、新运营模式的配电环节各类资源,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
单一技术类:
包括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储能等分布式电源和可调节负荷。
资源聚合类:
包括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和智能微电网。
目前,新型经营主体存在体量小等特征,其参与市场面临多方面制约,无法与传统的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
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平等参与电力市场。新型经营主体参与市场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整合调节容量小的资源,整体参与电力市场、实现协同调度。
便利新型经营主体接网和运营
新型经营主体原则上可豁免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
鼓励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光伏、分散式风电、新型储能、可调节负荷等资源,为电力系统提供灵活调节能力。
支持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等开展智能微电网建设,提高新能源就地消纳水平。
探索建立通过新能源直连增加企业绿电供给的机制。
完善新型经营主体调度运行管理
“四可”目标:推动新型经营主体实现可观、可测、可调、可控,提高整个电力系统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降低准入门槛:鼓励调节容量5兆瓦及以上、满足相应技术指标要求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电能量和辅助服务,同时结合地方已有实践,具备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降低调节容量要求。
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电力市场
优化新型经营主体市场注册:各地电力交易机构应为新型经营主体设置注册类别,不得增设注册门槛,简化注册流程,鼓励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集中办理注册手续。
完善电力市场交易机制: 提升电力中长期交易的灵活性,有序扩大现货市场范围,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提高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计量结算:要求运营机构按照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的交易类型(电能量或辅助服务)做好结算服务,同时为保障结算资金安全,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暂由电网企业清分结算到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