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恐!看到这个词的时候
是不是感觉很震惊?
不要以为反恐离我们的生活很远。
今天要说的这件事
就发生在我们象山!

近日,我县石浦镇的两家宾馆因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以下简称《反恐法》)收到了警方下达的“反恐罚单”。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我县首开的两张对违法企业作出的“反恐罚单”。
而生活中,个人不注意这些事
也可能收到“反恐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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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两家宾馆为什么会被处罚?
十九大召开在即,连日来,石浦派出所积极开展《反恐怖主义法》等法律宣传,并对宾馆、网吧实名登记等履查履现的老问题,加大检查督促和处罚力度,扎实做好安保维稳工作。
9月28日晚,派出所民警正在开展日常工作检查,发现石浦大树宾馆、石浦米果宾馆存在未按规定对住宿旅客进行身份信息查验登记的情况,于是分别对这两家宾馆受案查处。
经查发现,该两家宾馆早在2015年和2016年就因不按规定查验登记住宿旅客信息被公安机关查获。
因其经多次督查,依旧未整改,构成了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
据此,象山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给予该两家宾馆罚款人民币9000元的处罚,并对该两家宾馆责任人罚款1000元。

什么是“反恐罚单”?
简单来说,就是公民或法人等主体因违反我国《反恐怖主义法》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等主管部门对此作出的行政处罚。
收到“反恐罚单”并不意味被处罚人的行为就是恐怖行为,但是被处罚人也可能会因此支付巨额的罚款。

《反恐法》于今年1月1日正式施行。
为保证《反恐法》规定的反恐怖主义义务和职责得到有效落实,反恐法第九章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个人及单位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介绍,在《反恐怖主义法》实施前,宾馆不按规定查验登记的行为违法成本较低,一些经营者便不把入住旅客信息登记当回事。
现在,对于多次被警方行政处罚且拒不整改的,可以依照这项新法律进行重罚,从而倒逼他们落实主体责任,营造良好的公共安全环境。

总体来说,《反恐怖主义法》的有关规定与人们的生活联系比较紧密。
宾馆、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在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情况下都有可能收到“反恐罚单”。

这些行为可能“涉恐”?
情况一:下载恐怖视频
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第九十条: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情况二:旅客及携带物品未进行安检
第八十五条:铁路、公路、水上、航空的货运和邮政、快递等物流运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实行安全查验制度,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未依照规定对运输、寄递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或者开封验视的;
(二)对禁止运输、寄递,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客户拒绝安全查验的物品予以运输、寄递的;
(三)未实行运输、寄递客户身份、物品信息登记制度的。

情况三:旅客住宿未实名登记
第八十六条:电信、互联网、金融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未按规定对客户身份进行查验,或者对身份不明、拒绝身份查验的客户提供服务的,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住宿、长途客运、机动车租赁等业务经营者、服务提供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由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警方提醒广大宾馆从业者
务必做好住店旅客的信息登记和核查,以免发生违法行为。
广大公民也要积极配合,在宾馆告知“请出示您的身份证”的时候,主动出示登记。如果确实没有携带身份证明但急需入住的,请到当地派出所核对个人身份信息后,凭派出所开具的证明再登记入住。

情况四: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单位未落实反恐防范措施可能收“罚单”
第八十八条:防范恐怖袭击重点目标的管理、营运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制定防范和应对处置恐怖活动的预案、措施的;
(二)未建立反恐怖主义工作专项经费保障制度,或者未配备防范和处置设备、设施的;
(三)未落实工作机构或者责任人员的;
(四)未对重要岗位人员进行安全背景审查,或者未将有不适合情形的人员调整工作岗位的;
(五)对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未依照规定配备安保人员和相应设备、设施的;
(六)未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值班监看、信息保存使用、运行维护等管理制度的。

大型活动承办单位以及重点目标的管理单位未依照规定对进入大型活动场所、机场、火车站、码头、城市轨道交通站、公路长途客运站、口岸等重点目标的人员、物品和交通工具进行安全检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如何避免被开“反恐罚单”
一、建议广大市民和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安全防范、情报信息、调查、应对处置工作。
二、建议有关单位的经营者和管理者要依法落实身份信息查验登记工作,如住宿实名登记、房东要主动到公安机关登记承租人信息。
三、建议广大市民要主动配合宾馆、房东等工作人员核对身份信息。主动配合车站、机场、码头等交通运输部门工作人员的安全检查,为自身和他人安全添一份保障。
四、希望广大网民文明上网,不得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不得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不得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自觉维护网络环境,还网络一方净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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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陈柳伊 通讯员 贺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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