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象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严惩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为建设“平安象山”营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提升全县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依法严厉打击以下各类涉黑涉恶犯罪
(一)农村地区把持和操纵基层政权、侵吞农村集体财产的“黑村官”及幕后推手;横行乡里或利用家族、宗族势力称霸一方的“村霸乡霸”;采取贿赂、暴力、欺骗、威胁等手段干扰破坏农村基层换届选举的黑恶势力,以各种名义在征地租地、项目建设中煽动群众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的黑恶势力;
(二)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等场所强占摊位、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敲诈勒索、收取保护费的黑恶势力;
(三)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仓储物流、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强迫交易、非法垄断经营、恶意竞标的黑恶势力;
(四)非法高利放贷,采取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威胁恐吓等手段讨债或插手经济纠纷的“讨债公司”等黑恶势力;
(五)在乡村、城郊、居民社区、娱乐场所,有组织地从事赌博、色情、吸贩毒品以及传销、拐卖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危害社会治安的黑恶势力;
(六)对矿产资源进行私挖滥采和组织渔船越境捕捞的违法行为,以及在滩涂养殖中由于划地为界、码头“扒皮”等行为滋生的流氓恶势力;
(七)以高薪引诱招募船员及其他劳务活动实施欺骗、敲诈勒索、强迫劳动等违法犯罪活动;
(八)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职业医闹”等黑恶势力;
(九)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帮派势力;
(十)其他涉黑涉恶违法犯罪。
二、对纵容、包庇犯罪嫌疑人或者为犯罪活动提供便利条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包庇、纵容犯罪,充当幕后“保护伞”的,依法从严惩处。
三、凡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1日前,主动投案自首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投案自首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逾期既不投案又不停止违法犯罪活动,继续顶风作案者,将依法严厉打击惩处。
四、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上述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违法犯罪活动线索,动员、规劝在逃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
凡举报有功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对检举揭发人予以保护和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控告人的,依法从重惩处。
发现违法犯罪线索
请拨打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110
手机:13506688110
县纪委:65724846
举报信件邮寄地址:
县扫黑办:象山县丹东街道东谷路4号(象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县纪委:象山县丹东街道后堂街21号。
象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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