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象山“住改商”房屋补偿补助
政策解读

昨天,王师傅致电记者询问,“住改商”房屋在此次征收中如何给予补偿的相关问题。
据了解,城区新丰路以北与南街商业街聚集大量的商铺,这两块区域也是我县“住改商”补偿补助政策落实的重点区域。

虽然都是商铺,但住房补偿补贴政策却大相径庭。这是为什么呢?为此,记者采访了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征迁科科长胡海江。
胡海江介绍,在旧城区改建的过程中,往往会发现很多沿街的商铺,其实它的用途都不一样,有的房产证是做的住宅用途,有的是商业用途。

而住宅和商业的补偿办法是不一样的。根据《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对我县城市建成区规划控制过程中的住宅用房实际用于商业用途的,在房屋征收补偿补助作了这样的规定:
从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以前,房屋已改变成商业用途的,并且延续使用至今的住宅房屋,就可以认定为商业用房。
并且能够取得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补偿时需要按有关规定扣除土地出让金。

若是在1990年4月1日规划法实施之后,由住宅房屋改为商业用途的并延续使用至今的,则就不被认定为商业用房。
但可以根据其营业年限给予适当的营业补助,(营业年限)大于20年的就以20年年限来认定;大于1年小于5年的,就以5年来认定;而小于1年的,就以每平方米400元来计算,作为停产停业补助费。

以上的相关补偿和补助,都需要经过对待征收房屋的用途性质认定后才能给予。

据介绍,住改商与营业补助的认定,通常是以老百姓自己所提供的合法税务登记证和营业执照以及相关的营业证明。经现场公示后无异议,就以公示结果来认定房屋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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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张伟海 | 图片来源象山广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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