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县部分渔船解禁开捕以来,
查获的首起非法捕捞案件!
8月1日中午12时,桁杆拖虾渔船、笼壶类渔船、刺网和围网类渔船解禁开捕,张网类和拖网类渔船还未正式开捕,而有人却趁机“浑水摸鱼”。
8月3日上午9时,执法人员在石浦港周边巡查,发现浙象渔03025正在石浦万吨级码头卸载渔获物,执法人员立即出示证件,登临检查。
检查发现船上有小鲳鱼、小黄鱼等新鲜渔获物,属于幼鱼,且船上没有网具,经询问后得知,渔获物由该船用张网捕获。“经过秤,现场缴获违禁渔获物近3000公斤,随即封存,并将渔船及船上的两名嫌疑人陈某和娄某扣押至渔政码头作进一步调查。”执法人员说。
经询问,陈某和娄某对在禁渔期从事张网生产作业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据交代,2日12时左右,两人趁着部分渔船开捕,以流刺网作业名义,驾驶浙象渔03025出海,开至檀头山海域后,将张网放置该海域。3日凌晨5时左右,两人再次出海收网,将渔获物运至码头。“捕完后继续放网,等着下一次来收,以为不会有人发现。”娄某说。
随后,执法人员带两人到现场打捞网具,经现场鉴定为张网类网具,且不符合国家规定尺寸大小。
执法人员提醒
目前,利用单船桁杆拖网(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类、围网类及船敷箕状敷网(敷网)进行张网或拖网作业的,都属于违法行为,是非法捕捞。广大渔民要强化守法意识,严格遵守渔业生产要求。
“铁律十五条”
(上下滑动阅读全文)
一、渔船拒不服从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下作出的决定、命令的,对责任人一律行政拘留,并强制停航停业60日。拒不服从渔业管理部门关于海上治安、安全生产方面指挥调度的,一律强制停航15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无证驾驶机动船舶的,对责任人一律行政拘留,并强制停航停业30日。
三、渔船擅自进入、停靠国家禁止、限制进入的水域或者岛屿的,对责任人一律行政拘留,并强制停航停业30日。
四、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船舶、船员证书的,对责任人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强制停航停业至整改到位。
五、对“三无”船舶,一律予以没收拆解。
六、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更新、改装渔业船舶的,对渔业船舶所有人一律处以行政罚款10万元,对渔业船舶建造单位一律处以行政罚款20万元;并强制停航停业至整改到位。拒不整改的,对船舶一律予以没收拆解。
七、渔船未按规定申报营运检验仍出海生产的,一律处以行政罚款1万元,强制停航停业60日,并至检验合格。
八、渔船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等证书过期或者被扣押等处于无效状态出海生产的,一律处以行政罚款1万元,强制停航停业30日,并整改到位。
九、故意关闭、破坏北斗、AIS等船载终端设备的,一律处以行政罚款2万元,强制停航停业30日,并恢复使用功能。
十、渔船超员、超载航行,或者违章搭客、载客或者未经批准从事其他休闲经营活动的,一律处以行政罚款2万元,并强制停航停业30日。
十一、渔船出海不按规定配备、使用救生消防安全生产设施、设备的,一律处以行政罚款一千元,并强制停航停业至整改到位。
十二、渔船未按规定配齐船员的,一律处以行政罚款5万元,并强制停航停业至整改到位。
十三、船东船长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督促船员穿戴救生衣,不遵守海上交通安全规定,未确保渔业船舶符合安全适航条件,造成事故发生的,一律暂扣或吊销渔业船舶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并强制停航停业30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四、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依法办案的,对责任人一律行政拘留。
十五、拒绝、阻碍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对责任人一律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渔船安全生产“六不准”
(上下滑动阅读全文)
1.未配齐船长、轮机长等主要职务船员或普通船员未持证上岗的一律不准出海生产。
2.未按规定穿着救生衣的一律不准出海生产。
3.未结伴航行、编组生产的一律不准出海生产。
4.未按要求整改安全隐患的一律不准出海生产。
5.未按规定配备、使用救生通导等安全设备设施的一律不准出海生产。
6.大风、大雾等恶劣天气一律不准出海生产。
违者,将严格按照“铁律十五条”规格处罚,并强制停航。
严格落实渔船船东船长主体责任的十条通告

(上下滑动阅读全文)
1.违反禁渔期规定,从事非法捕捞,船东船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渔业辅助船非法收购、销售、转载违禁渔获物,船东船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公安机关对船东船长作行政拘留处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渔船违章搭客、装载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予以从重处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船东船长刑事责任。
5.无船长职务证书驾驶渔船的,由公安机关按“无证驾驶机动船舶”依法处罚;造成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未按规定配备、使用救生衣、北斗、避碰等救生、通导设备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予以从重处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船东船长刑事责任。
7.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检验的渔船从事生产作业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船东船长刑事责任。
8.雇佣无船员职务证书人员出海生产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船东船长刑事责任。
9.新发生套牌或者已按规定完成整治后再次发生套牌的渔船,一律按“三无”渔船处置。
10.其他严重违反海洋资源保护、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海洋渔业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船东船长刑事责任。
守护涉海涉渔领域,
保障渔民出航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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