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
从7月1日起开始实施
其中最受关注的就是
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
将!受!处!罚!

“你好,由于您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条例对您进行处罚,请配合……”

今天(7月1日)上午,县交警部门组织警力在全县设置30余个卡点开展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整治。当天上午,共查处329起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的违法行为。

据了解,从7月1日起,根据《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规定,骑电动自行车不戴头盔首次及第二次,处20元罚款;第三次及以上的,处50元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下儿童的,也应当为儿童佩戴安全头盔,否则骑行者将受到处罚。

县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间,交警部门将严格查处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希望广大电动自行车驾驶人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正确佩戴好安全头盔,杜绝闯红灯、逆行、不按规定车道行驶、不按规定载人等交通违法行为,从我做起,文明骑行,共同维护道路交通环境安全、有序、畅通。
若市民违法并收到罚单,可通过“阿拉警察”APP、“宁波交警”微信公众号、支付宝服务窗等线上渠道缴纳罚款。
需要注意的是,拒不缴纳罚款将纳入个人征信系统。

6月21日上午,市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宁波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修订施行有关情况,修订后的新条例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着力加强非机动车生产、销售、登记全流程管理、加强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管理和停车管理、加强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管理、强化监督和保障等。
下面这张图帮你看懂
新修订的条例到底说了什么


新修订的条例
将对您的生活产生什么影响?
小编帮你划重点,一起来了解一下……
许多电动自行车驾驶员认为,电动自行车通常只是上下班代步,骑行距离短,跑得又比较慢,佩戴头盔太麻烦,自己小心一点就是了。殊不知,危险往往就隐藏在侥幸的背后。
所以,为了安全
从7月1日开始,公安交警将开展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的处罚。处罚款或者警告后,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
根据《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的,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警告或者罚款,
(1)首次和第二次违法的,处20元罚款;
(2)第三次及以上违法的,处50元罚款。
安全头盔有多重要?
除了驾乘电动自行车未佩戴安全头盔会被处罚外,条例规定下列行为也将承担法律责任:
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道路行驶的,责令恢复原状,处50元罚款,并收缴拼装、改装装置。
驾驶未经注册登记或者未悬挂号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的,处50元罚款,依法扣留车辆。
电动滑板车、独轮车、自平衡车等器械在社会车辆通行的道路上行驶,或者有其他影响道路通行安全、妨碍交通管理秩序情形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本条例施行前上道路行驶的不符合国家标准、未列入产品公告的电动自行车,已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办理备案登记并已申领临时通行号牌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至2021年12月31日止。使用期间,应当悬挂临时号牌,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使用期限届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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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胡星艺 通讯员 童晓海
部分来源象山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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