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疫情期间 医保业务如何调整?
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国家和地方开始在医保支付政策上发力,以应对严峻的形势。记者从县医疗保障局获悉,根据国家医保局最新通知精神,我县自1月25日起,临时调整疫情确诊患者医保支付结算方式,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
根据政策调整规定,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患者,所有医疗费用均由县级财政和医保基金支付。
▶患者的治疗费用先由医保基金支付可报销部分,医保可报销部分指明确使用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诊疗方案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并临时放宽限定支付范围。
▶其他个人应负担部分(包括自负,承担,自付,自费)全部暂由医院挂账,再由县财政部门结算。参保人员如有历年账户或共济账户被抵扣的,结算后由医保部门原路返还。1月31日起,疑似患者也执行该政策。
同时,对疫情排查中发现,带有强制性要求就医的人员,其诊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疗费用,本地参保人员按我县基本医保有关规定执行,个人负担部分由医院挂账;其他人员(异地或本地未持卡结算)的医疗费用全部由医院挂账;对自行前往医院发热门诊就医的人员,门诊费用按原渠道支付。
确定为疑似或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后,转为住院或留观的患者,本地参保人员个人负担部分由医院挂账;其他人员治疗费用全部由医院挂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排除后,治疗其他疾病的费用按原渠道支付。医院挂账费用均由县级财政部门结算支付。
目前,县医疗保障局已向县第一人民医院医疗健康集团总院,预拨400万元医保专项救治资金,以确保患者的各项费用。
记者 胡凯 通讯员 徐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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