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象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茅洋中队执法队员在茅洋乡集镇区开展巡查时,发现路边一处公共消防栓上接着水管,正不断往外溢水,顺着水管,执法人员找到了正在用水的当事人朱某,责令其立即停止取水行为,并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朱某家中近期正在建房,搅拌水泥需要用水,而从附近河道中取水又需要抽水泵,为图便利,朱某便擅自使用扳手打开了就近的消防栓,通过一根橡胶软管连接取水。因朱某的行为违反了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擅自通过消防专用供水设施用水。最终,执法人员根据 《浙江省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朱某作出了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并要求朱某补缴水费。

市政消防栓用于应急救援,实行专用,除了火警用水以外,在未经供水企业同意和公安消防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违规使用、圈占、破坏消防栓,不仅会造成水资源的浪费,还会给附近的居民带来巨大的消防隐患。在此,综合行政执法局也呼吁广大市民朋友们积极参与监督和举报,共同打击偷盗水行为。
三审:方子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