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近期,根据大家提出的重点、热点问题,经认真研究,我们进一步整理完善了最新政策下的个人所得税问答口径,供广大纳税人享受政策时参考适用。
01
新老个税扣除项主要不同点在哪儿呢?
新个税增加了以下2类扣除项目:
1、固定减除费用(从3500提高至5000元);
2、新增了6项专项附加扣除,分别为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租金、住房贷款利息、赡养老人、大病医疗。
02
哪些项目可以用于抵扣个人所得税呢?
(一)固定减除费用(新个税法):个人生计费用每月定额扣5000元。
(二)专项扣除项目(三险一金):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允许扣除。
(三)六类专项附加扣除(新个税法):
1、子女教育
扣除标准:
全日制学历教育,每个子女每月扣除1000元(每年12000元)。
扣除方式:
父母可选择其中一方每月扣除1000元,或者各自每月扣除500元。
特殊事项:
(1)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参照执行;
(2)父母包括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以及其他监护人;
(3)子女包括婚生、非婚生、养子女、继子女以及受到监护的非子女;
(4)无论境内或是境外教育均可享受扣除(其中境外教育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资料备查)。
2、继续教育
扣除标准:
(1)境内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2)境内职业资格、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取得证书的当年,按3600元定额一次性扣除。
扣除方式:
本科及以下学历继续教育,可由本人扣或父母扣;职业资格类继续教育,由本人扣。
特殊事项:
(1)同时多个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不能同时享受;
(2)同时多个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也不可同时享受;
(3)但同时有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与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可以同时享受;
(4)48个月包括因病、因故等原因休学且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规定的寒暑假期间连续计算。
(5)其中专业资格继续教育,应当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3、住房租金
扣除标准: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
(3)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扣除方式:
租赁合同上的承租人扣除。
特殊事项:
(1)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如指大杭州概念)无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扣除;
(2)若您配偶在您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视同有自有住房;
(3)夫妻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
(4)夫妻主要工作城市不相同的,且各自主要工作城市无住房的,可以分别享受扣除;
(5)夫妻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6)合租的个人,可各自扣除;
(7)员工宿舍,如果个人不付费,不得扣。如果个人付费,可以扣;
(8)外派员工自行解决租房问题,允许一年内按照更换工作地点的情况分别进行扣除。注意不要填写交叉月份;
(9)应当留存租赁合同等资料备查,建议以转账形式支付租金。
4、住房贷款利息
扣除标准:
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且只能享受一次。
扣除方式:
(1)婚后购买的,夫妻可选择由其中一方100%扣除;
(2)婚前购买的,婚后可以选择其中一套,由购买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由夫妻对各自购买的住房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
特殊事项:
(1)确定首套房,可咨询所贷款的银行。
(2)应当留存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备查。
5、赡养老人
扣除标准:
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
扣除方式:
(1)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扣除;
(2)非独生子女,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每月1000元。可以由赡养人均摊或者约定分摊,也可以由被赡养人指定分摊。约定或者指定分摊的须签订书面分摊协议,指定分摊优先于约定分摊。
特殊事项:
(1)父母只要一位年满60周岁,即可享受扣除;
(2)赡养岳父母或公婆的费用不能享受扣除。
6、大病医疗
扣除标准:
一个纳税年度内,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扣除方式:
(1)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配偶扣除;
(2)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3)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分别计算扣除额。
特殊事项:
(1)纳税人父母的大病医疗支出,不得扣除;
(2)应当注意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票据原件或复印件备查,也可以通过医疗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情况。
(四)其他扣除:
1、企业年金:
企业和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以下统称年金)。
上述计税基数若超过职工工作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
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按月领取的年金,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交个税。按年或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每月领取额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交个税。
2、商业健康保险:
个人购买、单位统一组织为员工购买或者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以及保险单上含有“税优识别码”的商业健康保险。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
3、税延养老保险:
自2018年5月1日起,在上海市、福建省(含厦门市)和苏州工业园区实施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一年。扣除限额按照当月工资薪金、连续性劳务报酬收入的6%和1000元孰低办法确定。计入个人商业养老资金账户的投资收益,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领取商业养老金时再征收个人所得税。
4、捐赠扣除:
个人将其所得通过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其他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扣除。
5、除工资、薪金之外的其他所得的扣除:
注:其中财税租赁所得,税法规定依次还可扣除:1、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包括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增值税。2、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专指转租)。3、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房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不完的,可在以后期扣除)。
来源:财务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