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事《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29490-2013)以来,切实地感受到,开展知识产权规范管理,对提升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乃至整体经营管理水平有重要意义。《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从知识产权的视角揭示了公司的合同管理中存在知识产权方面的风险控制点,现将风险点总结归纳为以下几点:
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中,公司涉及知识产权最多的是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专利法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认为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对于委托开发,委托方出资,受托方出力,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开发过程中产生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于受托方。如果是合作开发,合作各方派出的人员对发明创造的完成都做出了创造性的贡献,在没有协议的情况下,各方共同享有申请专利的权利。在实际的操作中,无论是委托开发还是合作开发,有协议约定的,按照协议的约定判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的权属,因此在合同中一定要明确知识产权条款。目前对委托开发或者合作开发的知识产权权属通常在合同中约定知识产权相关事项,但过于简单,有时仅仅约定知识产权双方共有,没有明确的约定权属的比例,没有考虑到许可和后续利益分配,更没有约定违反该约定的惩罚措施。
专利权许可的约定对公司利益密切相关。首先,许可分为三种形式,分别为普通许可,排他许可和独占许可。普通许可,也叫一般许可或非独占许可,是指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使用其专利外,权利人还可以允许第三人使用其专利。排他许可是指只有专利权人和被许可人有权使用该专利,其他任何人无权使用该专利。独占许可是指只有被许可人实施该专利技术,其他任何人包括专利权人均不得行使其专利技术。在这种情形下,专利权人在规定的时间和地域内亦丧失自己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同时专利法规定,专利权共有人对专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虽然专利法明确了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但未明确分配方式,由此可见实施普通许可的共有人对许可费的分配有着较大的决定权。
由此可以看出,在双方共同拥有专利权的情况下,有约定从约定,没约定从法定。可见约定双方的许可使用范围对专利权的实施有着重要的意义。
目前公司采购合同中已按照知识产权管理要求约定知识产权权属,采购环节涉及的知识产权也非常重要。根据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关于什么是实施其专利,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公司购买了侵犯专利权的产品,那么销售、许诺销售该产品,以及使用该产品都可能构成侵权。因此在采购阶段需要降低购买侵权产品带来的风险。专利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不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具有举证责任,需要证明不知道采购的产品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还需证明采购产品合法来源的,才能不承担侵权的赔偿责任。如果举证成立,也只能免除公司赔偿专利权人损失的责任,而公司的行为仍然是侵权行为,应当承担除赔偿损失之外的其他民事责任。例如立即停止许诺销售、销售或者使用侵权产品的行为。而停止侵权行为必然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
这些采购中的知识产权风险如何降低?一方面在采购时,公司应收集采购产品的知识产权信息,必要时要求供方提供知识产权权属证明。另一方面,在采购合同中,应明确知识产权权属、许可使用范围,应当要求供方承诺所提供的产品不是侵权产品,并约定如果提供侵权产品的侵权责任,对企业的赔偿等。通过合同中供方承诺所提供的产品不是侵权产品的条款,能够作为企业“无过错侵权”的证据;正式的购买合同、商业发票能够证明产品的合法来源;约定供方提供侵权产品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保障了公司因停止许诺销售、销售或者使用侵权产品而引起的损失能够向供方追偿。
随着公司“做精原料,做强CDMO,做优制剂”战略的推进,CDMO业务日益扩大的同时,知识产权管理也应及时跟进。据了解,CDMO业务合同中鲜见知识产权相关条款,即使有知识产权条款,也仅仅约定知识产权权属(大多数合同中权属归属于委托方),未明确许可使用范围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为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建议明确双方的知识产权权利和义务,尤其在相关知识产权权属归委托方时,应明确由此造成的侵权责任承当方式,以切实维护公司权益。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建设是一个循环改进的过程,合同管理是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要求在知识产权对外委托业务、委托开发或合作开发、采购、对外协作生产等过程中签订的合同应包括知识产权条款,并由专人对知识产权条款进行审核。从知识产权管理的角度规范合同部分条款,降低侵权风险。
作者:叶素斌 编辑:蒋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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