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进一步对承租国有物业减免租金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大对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帮扶力度,根据《关于印发<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帮扶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缓解房屋租金压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发改投资〔2020〕245号)和《肇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疫情期间减免租金有关问题的函》(肇财资函〔2020〕68号)文件精神。现就疫情期间减免租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主体
县属国有企业经营性土地、物业的产权人或产权人受托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出租人)。
二、减免对象
1、承租县属国有企业所拥有的经营性土地、物业,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下同)(以下简称承租户)。
2、承租户应符合当前无拖欠租金的条件,凡是恶意拖欠租金或管理费的、与出租人存在法律诉讼及纠纷的、涉及抗拒疫情防控措施、制假售假、哄抬物价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被相关部门依法依规惩处的承租户不得享受减免政策。
三、减免标准
1、享受此次减免租的土地、物业包括:经营性的土地、商铺、仓库、厂房、办公楼,不包括住宅、车位、基站塔台、广告牌。减免费用不包括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经营权费、清保费、广告费等其他应由承租户支付的费用。
2、本次减免租金政策在3月6日我局发布的《关于承租国有物业减免租金的通知》(宁财资〔2020〕4号)“一免两减半”租金减免政策此基础上再减免1个月租金。即今年7月份租金未交的免收7月份应收租金,已收7月份租金的顺延免收8月份应收租金。
四、申请审批程序
1、承租企业向出租人(业主单位)提出减免租金申请,填报《受疫情影响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报批表》(附件1)。
2、出租人(业主单位)收到上述表格后,由业主单位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主管单位审批执行。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承租户)。
附件:
1. 受疫情影响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减免报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