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已有部分地区(安徽、浙江、山东等地)颁发了农村宅基地“三权分置”不动产权登记证。各位朋友一定要重视起来。宅基地确权发证共有七大问题!
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对宅基地超面积的,按不同的历史阶段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搬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2.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3.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4.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5.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6.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使用权。
7.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已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报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土地登记,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面积超出宅基地规定面积者就要征税了,由于我国各地方的农村对宅基地面积都做了规定,地方会有一定的差异性存在性。由于每户成员不一样,所能申请的宅基地面积也会不一样。
成员为1-3人,宅基地面积75平方米
成员3-5人,宅基地面积120平方米
5人以上,宅基地面积120~150平方米
备注:具体规定面积以当地为准,地方可能会有出入。
如果面积超过当地规定,就需要交税。但是目前标准还没有统一,以宅基地改革的贫困县试点的安徽省金寨县为例,金寨县规对“一户一宅”超规定面积部分作出规定:
超过20平方米以下部分,不用交税;
超出20~70平方米部分,按每年3元/平方米交税;
超出规定面积每增加50平方米,收费标准提高3元/平方米。(仅供参考)
按照这个标准来算,假如你家宅基地超过当地标准70平米,每年要交210元;如果超过当地标准100平米,每年要交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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