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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急刹!几十根毛竹“射”轿车

拖拉机急刹!几十根毛竹“射”轿车 山海万象
201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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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象山】要闻内容提要:

1、拖拉机急刹!几十根毛竹“射”轿车

2、 黄灯成加速信号路口“赶灯”很普遍

3、 化妆品过敏未阻止店家要担责


要闻摘要一

拖拉机急刹!几十根毛竹“射”轿车

记者 李先根 通讯员 姜海 童晓海

  本报讯 11月8日晚8时许,沿海南线看守所附近路口处,一辆满载毛竹的拖拉机因紧急制动,车上上百根毛竹在巨大的惯性作用下,像离弦之箭射向一辆正好在等待绿灯信号的轿车……

  接到报警,交警火速赶到现场,只见拖拉机周围横七竖八散落着几十根毛竹,驾驶室已被压得严重变形,挡风玻璃粉碎。在距离拖拉机大约十余米的地方,一辆白色大众小车后保险杠已被好几根毛竹射破,并占据一个以北向南车道。

  “这辆轿车超车后又突然回到原车道,让人措手不及。”拖拉机驾驶员李某说,当时他正由北往南行驶,接近事发路口大约50米左右时,轿车突然从拖拉机左侧超车后又返回原车道,遇到红灯停在路口,于是慌忙踩了急刹车。没想到这一踩,车上原本就没有捆牢的毛竹顿时像一支支利箭向前射出,幸好没有人员受伤。

  而小车司机则告诉了为什么超车的原因∶原来小车一直跟在拖拉机后面行驶,因嫌拖拉机车速慢遮挡了交通视线,几次想超越都没成功。最后终于寻到一次超车机会,但在安全超车之后就遇到了红灯。车刚停下,就听到一声巨响,发生了这样的事故。

  目前事故还在进一步处理。交警提醒:在道路行驶中,车辆超车时一定要注意瞻前顾后,在确定前后方车辆无异常情况后,鸣笛、打转向灯;超车时还需要把握好超车时机,做到准确判断,在一些较窄又是双向行驶的道路上,或在红绿灯前、道口及视觉盲区,则不应超车。

  图为事故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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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摘要二

黄灯成加速信号路口“赶灯”很普遍

记者 胡星艺 通讯员 陈雪

  “红灯停、绿灯行、黄灯亮时等一等”这是车主都应该遵守的交通规则。但当黄灯亮起来时,开足马力“勇往直前”的司机并不少,尤其是在上下班高峰时段,这种“赶灯”现象更加普遍。

  每个黄灯都有车抢

  昨日早高峰时段,记者来到城区靖南大街和育才路的红绿灯路口处观察,当路口的黄灯亮起来时,总会有两三辆车加速飞驰而过斑马线。还有不少司机在离信号灯较远处就开始加速,抢着黄灯的这几秒通过路口。

  由于靖南大街与育才路路口设置了4个红绿灯,且都没有左转弯待转区,相隔的距离也比较短,赶着黄灯抢过去的车辆,经常被两侧路口处绿灯起步的车拦在路口正中间,结果成了堵车的“罪魁祸首”。再加上还有一些司机在红灯转到黄灯时,就开始蠢蠢欲动,绿灯还没亮便已经开始启动了,这样更容易导致堵车。所以,即便是在有交通信号灯的一些路口,也会安排交警疏通指挥。

  随后,记者又来到东谷路与塔山路交叉路口,由于该路口临近汽车东站,又是上班的早高峰,过往的中巴车相对较多。在现场记者还看到了惊险的一幕,一辆左转弯的小轿车为了争抢几秒的黄灯,差点与一辆正常行驶的中巴车发生碰撞,骑电瓶车路过的市民避让不及,险些酿成大祸。

  追尾撞车祸起“抢黄灯”

  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私家车主,不少车主表示,抢黄灯的确会带来安全隐患,很多追尾、撞车和堵车现象都祸起“赶灯”。“大家经常会有赶着黄灯过路口的想法,不过如果你前面还有一辆车,那千万别做这种打算,谁知道他会不会突然停在线上,这样的事太多了,别跟得太近了,最容易追尾。”一位私家车主说。

  而有着10多年驾龄的王先生说,车是越开越谨慎,刚开车时,黄灯一亮就停车,开熟了以后,认为黄灯亮了就是用来抢的,再后来又觉得抢黄灯很危险,应该停下来,所以在经过红绿灯路口时总是小心翼翼,尽量减缓车速。

  去年8月,在丹河路与蓬莱路路口就发生了抢黄灯的事故。当天晚上10点左右,一辆黑色小轿车由西往东行驶在路上,看到前方黄灯正在闪,马上就要变成红灯了,就加速冲过路口,结果与另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

  交警在现场通过取证和查看现场监控后发现,黑色小轿车在红灯亮起时,车辆还没有过停止线,而是红灯刚刚亮起的时候,从停止线处快速冲过路口,交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判定黑色小轿车驾驶员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并处以记6分,罚款100元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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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闻摘要三

化妆品过敏未阻止店家要担责

  记者 金旭 通讯员 庞锦绣

  本报讯 “买化妆品是为了想让皮肤变好,没想到却起了反作用。”近日,市民潘女士来到县市场监管局举报投诉中心投诉自己的遭遇。

  据潘女士介绍,去年10月底,她在城区某化妆品工作室购买了某品牌的化妆品,拿回家使用后不久,就发现脸部出现发热红肿的过敏现象。于是,她联系了该化妆品工作室,但店方说,这是正常的皮肤反应,并无大碍,可以继续减量使用。

  “就是信了店家的话,致使我的皮肤过敏现象一直没有好转,后期还越来越严重。”潘女士说。直到今年8月份,潘女士才决定停止使用该品牌的化妆品,并到医院就诊,被诊断为皮肤过敏。截至投诉之日,潘女士用去诊疗费用共计1100元,另有700余元诊疗费未取得票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潘女士在购买此化妆品时,店方未告知消费者注意事项,并且在其出现过敏时依旧未加阻止使用,才导致了潘女士出现皮肤过敏并日益加重,店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投诉举报中心调解下,店方答应赔偿消费者有凭证的相关诊疗费用1100元,后期诊疗费2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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