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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大调整

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大调整 山海万象
201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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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日前,我县出台《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名称、个人账户储存额继承范围、丧葬补助费享受范围、待遇领取条件、政府缴费补贴等方面进行了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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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大调整

特别提醒:中断缴费人员年底前补缴仍可享受补贴


记者 金旭 通讯员 史梦霞 俞明强


  日前,我县出台《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对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名称、个人账户储存额继承范围、丧葬补助费享受范围、待遇领取条件、政府缴费补贴等方面进行了调整完善。

  据介绍,此次大调整主要涉及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变更名称。将原来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国家、省的制度名称保持一致。二是调整个人账户储存额继承范围,如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中的政府缴费补贴可依法继承。三是扩大丧葬补助费享受范围,将丧葬补助享受范围扩大到所有参保人员,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当月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四是调整了待遇享受的缴费年限要求,自2015年起,新参保人员累计缴费满15年成为享受待遇必备条件,此外,参加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的人员年满60周岁时,也必须缴费参保累计满15年,才能叠加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五是调整政府缴费补贴政策,自2016年开始,仅对按年缴费的给予政府缴费补贴,参保人员如因中断缴费或缴费不足15年需补缴的,补缴年限部分不再给予政府缴费补贴。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别提醒,考虑到新老制度之间的平稳衔接,对2010年我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中断缴费的人员以及预计到达6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只要在2015年年底前办理补缴的,仍可按象政发〔2009〕178号规定的标准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请有补缴意向的参保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或乡镇街道咨询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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