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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我县将调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待遇。本次调整包括特殊病种的报销范围,特殊病种的种类及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机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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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已办理特殊病种医保核准手续的,住院治疗时均享受住院治疗医保待遇,不设置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下列项目进行门诊治疗的,享受特殊病种治疗医保待遇

1. 恶性肿瘤治疗(指门诊就医中发生的化疗、放疗、内分泌特异治疗、细胞免疫治疗、同位素治疗、介入治疗、中医药治疗相关费
2. 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
3.器官、组织移植术的符合医保支付范围的术后抗排异治疗
4. 精神分裂症、抑郁症(中、重度)、躁狂症、强迫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儿童孤独症、双向情感障碍、阿尔兹海默症(中、重度)的专科治疗
5. 系统性红斑狼疮治疗
6.再生障碍性贫血治疗
7. 血友病治疗
8. 耐多药肺结核治疗。

三年前,张女士因乳腺癌入院手术以及后期化疗,如今,张女士的病情已逐步好转,不需要再做化疗,只需服用中草药调理。
按现行的医保报销政策,张女士目前服用的中草药的费用是不能按特殊病种报销的,她自己除了要承担门诊自负段的900元外,还要从个人账户中支付费用,比例也按普通门诊的80%来报销。
但是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县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待遇后,张女士的这笔费用可以享受特殊病种的待遇,无需承担门诊自负段,按92%比例进行报销。

据了解,本次调整除了扩大了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范围外,还适当扩大了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机构范围。
在现有范围基础上,本市其它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县(市)统筹区的二级综合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经向所属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并签订服务协议后,可纳入门诊特殊病种治疗的医疗机构范围。
进行特殊病种第四类项目(精神类疾病专科)治疗的,就医范围为本市精神病专科医院、三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科、县级或行政区区级综合性医院的精神病专科;进行特殊病种耐多药肺结核治疗的,就医范围为卫计部门规定的专科就医医院(目前为宁波市第二医院)。

现在政策,该类特珠病人只能在精神病专科医院就医的才能按特殊病种报销,在三级医疗机构精神病专科就诊的只能享受普通门诊待遇。现在,在办理报销的精神类疾病的特殊病种参保人,很多在三级医医疗机构精神病专科就诊,如: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第二医院、邵逸夫医院的精神类专科门诊,按目前特殊病种政策,这些门诊费用都不能按特殊病种来报销,5月1日政策调整后,这些费用就纳入了特珠病种范围,报销得多,病人才能更多享受到医保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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