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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如何在象山学校就读?

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县教育局于2014年4月制定了《象山县关于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义务教育公办学校招生实施办法》(象教〔2014〕6号),对招生批次及招生录取顺序进行了规定,其中招生批次分为五批次,具体见下方:
一、招生学校
除丹城中心城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和石浦镇石浦小学、新港小学、石浦中学外所有义务教育公办学校。丹城中心城区招生按《进城就读丹城中心城区义务段学校招生实施办法》(象政办发〔2012〕76号)文件实施,石浦城区招生按石浦镇招生办法实施。
二、招生批次
第一批:监护人拥有《浙江省居住证》或在当地拥有房产(房产股权在51%以上)的学龄儿童。
第二批:①有原籍地户籍;②持有流出地政府(乡、镇或街道)开具的证明,证实户籍所在地无监护条件,其监护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确属外出务工人员;③监护人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并且持有当年度《流动人口婚育证明》;④监护人或其法定监护人在象山工作,依法取得《暂住证》,并暂住一年以上有相对固定住所(暂住证与租房合同正式文件,两证地址相符);⑤监护人确实在象山县工作,有相对稳定职业:持有本县劳动合同原件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通过当年度年检(附完税证明一年及以上),在此基础上在本县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一年及以上。
第三批:符合第二批①②③④条件,监护人确在象山县工作,持有本县劳动合同原件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此基础上在本县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半年及以上。
第四批:符合第二批①②③④条件,监护人确在象山县工作持有本县劳动合同原件或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在此基础上在本县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一个月及以上。
第五批:符合第二批①②③④条件的。
三、招生录取程序
1.第一批次适龄儿童原则上全部招收。
2.招收第一批次学龄儿童后,学校有剩余学额,招收第二批次学龄儿童。若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数时,学校可以按照社会保险获得时间为先后顺序实施招生。
3.招收第二批次学龄儿童后,学校有剩余学额,则依次招收第三、第四批次学龄儿童。当招收上一批次后学校尚有余额而不能全部招收下批次时,学校可以按照社会保险获得时间顺序实施招生。
4.学校招收第四批次学龄儿童后,尚有剩余学额的,可以按照公安部门暂住证和住房(含租赁)确证时间顺序实施第五批次招生。
暂住象山县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持该学龄儿童的户口簿、预防接种证明、学前教育登记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对照招生批次,在规定的时间到各居住地(房产证或租赁协议和暂住证为准)小学提出接受义务教育的借读申请。申请就读初中的可以持户口簿、小学毕业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到各居住地(房产证或租赁协议和暂住证为准)所在初中报名。
四、招生要求
1.各相关义务教育学校在每年7月10日之前做好本地户籍生预报名工作,初步统计出空余学额,制定出招收适龄外来务工随迁子女的计划数。具体报名时间由各乡镇(街道)视实际情况另定。
2.各相关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遵守招生录取程序,招生结果向社会公开,做到招生过程公正、公平。
3.各相关义务教育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做到免试就近入学,不得进行认字、写字、认读拼音、计算等测试。
4.各相关义务教育学校要严格控制班额。原则上小学每班不超过40人,初中不超过45人;适度扩大实施小班化教育的范围,有条件的学校试行小班化管理。特殊情况需要超班额的学校,必须报县教育局批准,否则不予学籍注册。
5.各相关义务教育学校实行免费义务教育,各校不得向外来务工随迁子女收取学杂费、借读费、课本费、作业本费、住宿费等任何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收取(接受)任何与择校相挂钩的捐助及设施设备的捐赠。
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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