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和《农业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通告》(农业部通告〔2017〕3号)有关规定与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将2017年我省海洋捕捞禁渔规定通告如下:
一、休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二、禁渔休渔时间
一
梭子蟹禁渔期:北纬27度至31度沿岸和近海,4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以抱卵梭子蟹或幼梭子蟹为主要捕捞对象的作业渔船生产。
二
单船桁杆拖网(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类、围网类及船敷箕状敷网(敷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三
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其它张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四
拖网类及其它未列举海洋捕捞作业休渔时间均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五
产卵带鱼保护区保护规定:北纬28度30分至30度30分、东经125度以西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东海域,5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禁止拖网渔船及其他以捕捞产卵带鱼为主的作业渔船进入该保护区生产。
六
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规定:核心区4月16日12时至7月1日12时,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生产。(注:核心区由以下6点连接而成:A点:北纬30度30分、东经123度10分;D点:29度0分、122度35分;H点:28度30分、122度10分;I点:28度30分、122度30分;E点:29度0分、122度55分;B点:30度30分、123度30分)。
七
捕捞许可证核定两种作业类型或一种作业类型两种作业方式的,只要其中某个作业仍处于休渔期内,则该捕捞渔船仍要进行休渔。不得在休渔期间实施作业变更(变更为休渔时间一致或更长的作业除外)。
八
渔业捕捞辅助船随上述不同作业实行同步休渔。
九
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农业部通告〔2017〕3号”有关规定执行。
上述调整后的海洋捕捞禁渔休渔规定,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此外,据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消息,为保护海洋渔业幼鱼资源,加强海洋渔业捕捞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实施带鱼、大黄鱼、小黄鱼、银鲳、鲐鱼、三疣梭子蟹等六种海洋渔业资源重点保护品种最小可捕过渡性规格制度,具体如下:
重点保护品种及其最小可捕过渡性规格
(个体体重)
1.带鱼:体重60克。
2.大黄鱼:体重125克。
3.小黄鱼:体重30克。
4.银鲳:体重60克。
5.鲐鱼:体重65克。
6.三疣梭子蟹:体重70克。

2
有关要求
1.严格执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海洋幼鱼资源保护促进浙江渔场修复振兴的决定》,全年禁止在农贸市场、超市、临时摊点等各类市场和饭店、大排档等餐饮场所销售未达到最小可捕过渡性规格的幼鱼。
2.本最小可捕过渡性规格自2017年3月24日起施行,暂定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过渡期间每年委托科研机构对渔业资源状况进行跟踪监测和效果评估,并根据资源状况对最小可捕过渡性规格进行调整和完善。
那么,这6种重点保护品种的最小可捕过渡性规格在我们生活中到底对应多大鱼呢?
专家就此给出了一组参考长度↓↓↓

体长、叉长、肛长、甲长又如何测量呢?

△鱼体体长测量示意图(以小黄鱼为例)

△鱼体叉长测量示意图(以鲐鱼为例)

△鱼体肛长测量示意图(以带鱼为例)

△头胸甲长测量示意图(以三疣梭子蟹为例)

严格落实休渔禁渔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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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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