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象山县教育局印发《关于禁止中小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和学校违规办班补课的规定(修订稿)》。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从严整治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学校违规办班作为。
县教育局设立有偿补课举报电话
电话号码为0574—65719719
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学校违规办班补课行为如何界定?
有偿补课是指中小学在职教师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组织、参与以中小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现象。
为严肃纪律,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视为有偿补课行为:
(一)在本人住房或租借房屋对中小学生进行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活动的;
(二)个人直接或间接组织中小学生进行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活动的;
(三)几个在职教师一起在校外进行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活动的;
(四)在社会培训机构或其他形式的补习班、托管班兼职或参与家长或者家长委员会组织的面向中小学生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活动的;
(五)在职教师为社会培训机构或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推荐、介绍补课生源或提供其他便利的;
(六)通过暗示、动员、诱导、强制等方式要求学生参加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活动的;
(七)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并进行以学科教学为内容的课外辅导、补习活动的;
(八)与学生建立帮教关系,给学生补习、辅导、订正作业等并收取费用的;
(九)教师私自利用学生午休、下午放学后或者节假日时间,在校组织学生进行集体辅导并从中获利的;
(十)其他可以认定为有偿补课行为的情形。


学校违规办班补课是指中小学校组织、参与以义务教育学生为对象,以学科教学为内容并获取一定经济利益的课外辅导、补习活动。其主要表现形式为:
(一)学校违规进行办班补课;
(二)学校将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租借给他人办班补课,并从中获取利益;
(三)学校暗示或默许在职教师在校或在外租借场地给学生进行办班补课,并从中获取利益;
(四)学校默许在职教师利用职务之便组织、引导、介绍、强制学生参加培训机构、民办学校或个人举办、组织的各类培训班。


(一)在职教师一律不得开展任何形式的有偿补课;
(二)中小学校一律不得违规办班补课;
(三)在职教师未经教育局审批同意不得擅自受聘于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或在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兼职兼课。


县教育局将在全县开展专项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教师按照新修订《规定》有关条款予以严肃处理。
凡经查实从事有偿补课的在职教师,给予以下处理:
1.查实一次的。
(1)清退违规所得,责令书面检查并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2)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3)3 年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晋升高一级职称;
(4)扣除本人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2.查实两次及以上的。
(1)清退违规所得,责令书面检查并在全县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
(2)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3)5 年内不得参加评先评优、晋升高一级职称;
(4)扣除本人当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其他考核奖金;
(5)下一学年度原单位不再聘任,在农村学校中自找工作单位,并报请县教育局审批;
(6)按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是党员或学校领导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3.未满见习期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三年内不得转正定级;名优教师等各类荣誉获得者从事有偿补课,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由教育主管部门或按批准权限报请相关部门取消其相应荣誉称号及待遇;学校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除按以上规定处理外,给予免除或建议免除职务处理。
学校是禁止教师有偿补课和违规办班补课的主要责任单位。校长是禁止有偿补课和违规办班补课的直接责任人。凡经查实有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或违规办班补课的学校,作如下处理:
1.一年内查实一起的,扣学校目标管理考核2分。
2.一年内查实两起的,学校的校长及分管副校长由县纪委驻教育局纪检组进行诫勉谈话,学校扣目标管理考核4分。
3.一年内查实三起及以上的,对校长及分管副校长进行全县通报批评并责令写出书面检查,取消校长评优、评先资格,学校目标管理考核取消评优资格。
4.对因管理不严,对教师教育不力,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学校校长和学校领导班子的责任,直至免去或建议免去校长及分管副校长职务。
5.查实学校违规办班补课的,要对学校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和校长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对于明知故犯、顶风违纪、情节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严肃追究学校校长和学校领导班子的责任,免去或建议免去校长及分管副校长职务。
由学校自身发现查实并按规定作出处理,同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教育局审计监察室的,学校及校长可不予追责责任。

为加强对有偿补课的管理和查处力度,县教育局将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对明知故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规的坚决严肃查处,绝不姑息迁就。

来源:象山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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