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宣传和销售的房子有差别?
消费者维权有理!

“宣传中两间卧室都有飘窗,拿到房后却少了一扇!”
日前,市民张女士等几位买房者来到县市场监管局投诉,称他们遭遇了房产商虚假宣传,导致新买房子的飘窗“飘走了”。
据张女士介绍,这是他们两年前购买的房子,当时售楼宣传上标注的朝南两间卧室都有飘窗,但如今交付,拿到的并不是原来的房子样式。
张女士他们还带来了保存完好的当时宣传资料,认为开发商存在虚假宣传,要求赔偿另一个飘窗。

县市场监管局立即联系了住建部门和开发商,了解到当时该楼盘设计的确只有一个飘窗,但开发商为了美观,就在宣传资料上画了两个飘窗。
(网络图片 图文无关)
“我们就是要买两个飘窗的房子,况且你们开发商在售楼时也没有向我们明示过这楼房实际只有一个飘窗。”对此,张女士等坚持他们的原则。
据县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在《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中,对此规定更为明确具体:小区绿化率、房屋间距、容积率等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包括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不相符的,出卖人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负责退房,并承担其他民事责任,但因国家建设需要致使规划改变的除外。
对此,县市场监管局对开发商虚假宣传行为提出了警告。最终,开发商向买房人赔礼道歉并赠送礼品,双方和解。

据了解,近几年涉及到开发商虚假、夸大宣传的投诉案件时有发生。出卖人人为提高所开发的商品房的品位,通常会在其的广告宣传中加入一些虚假、夸大的内容以吸引买受人,如小区内的绿地面积、健身娱乐设施,附近要建幼儿园、学校以及交通上的便利等等。

因现在的商品房大多是预售的方式,在未全部竣工前买房人根本无法真正看到所购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只能从出卖人的宣传资料上作书面的了解,许多买房人也正是看到这些宣传资料的诱人宣传才决定下单购买的。
但在买受人交房后,往往会发现所购商品房的周围环境及设施并非出卖人所宣传的那样,有一种被欺骗感。
市场监管部门提醒广大买房人在购房的过程中,不仅要保存购房合同,也要注意保存出卖人的宣传资料,如权益受到侵害,可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维权。
向商品房销售价格违规行为说“不”
市民若发现违规
可拨打12358投诉举报

销售的商品房
是否按规定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
进行明码标价和收费公示
是否按规定对所售房源的信息及收费
进行全面公示
……
连日来,县发改局组织人员对县域范围内在售楼盘开展了专项检查,严查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向违规行为说“不”。
检查人员先后走访了世贸云锦、熙华府、十里澜山、玖墅府和宏地首府等楼盘销售中心,实地查看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从检查情况来看,我县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普遍比较规范,楼盘项目按规定进行价格备案,销售中心明确公示房源价格、面积、层高、户型等信息,做到了“一户一标价”。个别楼盘仍然存在房源价格信息公示不规范情况,检查人员现场责令其整改,并根据整改落实情况作出处理意见。

(网络图片 图文无关)
此次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专项检查还将持续开展,县发改局将保持常态化工作态势,通过宣传、提醒告诫等多种形式,帮助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房屋中介机构依法依规销售,自觉接受广大消费者和监管部门的监督。
“比如企业对已售商品房价格信息不能遮挡,需要完整的对外公示,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县发改局相关负责人说。
据悉,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我县开通热线实时监管。消费者若发现房产开发企业存在不明码标价、不公示收费项目、标示的折扣优惠幅度与实际不符等行为,可拨打12358价格投诉举报热线进行投诉举报,一经查实,将按规定对违规企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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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马振 金旭 | 通讯员 王春丽 詹卿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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