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告》指出对严重违反禁渔期规定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严格追究渔船船东船长主体责任!
通告共十条,渔民朋友们请仔细看:
一
违反禁渔期规定,从事非法捕捞,船东船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
渔业辅助船非法收购、销售、转载违禁渔获物,船东船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
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由公安机关对船东船长作行政拘留处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
渔船违章搭客、装载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予以从重处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船东船长刑事责任。
五
无船长职务证书驾驶渔船的,由公安机关按“无证驾驶机动船舶”依法处罚;造成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未按规定配备、使用救生衣、北斗、避碰等救生、通导设备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予以从重处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船东船长刑事责任。
七
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检验的渔船从事生产作业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船东船长刑事责任。
八
雇佣无船员职务证书人员出海生产的,由渔业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船东船长刑事责任。
九
新发生套牌或者已按规定完成整治后再次发生套牌的渔船,一律按“三无”渔船处置。
十
其他严重违反海洋资源保护、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海洋渔业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造成人员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船东船长刑事责任。
以上案件、事故调查期间,渔船一律禁止离港,取消或扣减渔业保险相关补助和当年度生产成本补贴,并纳入个人信用体系。
各位船东船长可要长点心了,千万别抱有侥幸心理,出海作业一定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时刻紧绷安全这根弦;在即将到来的禁渔期更是要严格遵守伏休规定,切勿从事非法捕捞作业。
看完文章,记得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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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象山县海洋与渔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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