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上午,西周派出所接到一女子报警:她遭到了邻居男子的偷窥。民警迅速出警,到现场查看情况。

▲网络图
报警人是一个来象打工的女子,暂住在出租房。女子称,自己被偷窥已不是一次两次了,所以在房门口安装了摄像头。当天上午,她无意间在与手机连接的监控中看到又有人来偷窥,便选择报警。
民警通过查看监控,并根据报警人辨认,楼下租客李某被锁定。随后李某被带至派出所了解情况。李某承认,自己当日喝了酒,又与妻子发生争吵,为寻求刺激才上楼偷窥其他租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 偷窥、偷听、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目前,李某被依法拘留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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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记者 胡黛虹 通讯员 裘欢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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