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象山法院发布劳动维权典型案例
“五一”国际劳动节前夕,象山法院发布一批劳动者维权的典型案例。劳动光荣,可也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要学法知法懂法用法,在工作过程中学会保护自己。
案例一
劳务介绍有风险,劳动者需谨慎
老周是一名泥水工,去年4月经人介绍到一家劳务服务公司商谈赴澳门从事建筑工事宜。半个月后,该公司要求老周缴纳赴澳门从事相关劳务押金8500元,当天老周便全额支付了押金,也拿回了该公司出具的收款收据凭证。
又过了两个月,老周的“澳门之行”却丝毫不见动静。于是他再次上门,该公司告诉老周有些手续尚未办妥,让他放心,顺便给他签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一星期以后肯定通知他上班,要不然就退还押金8500元,如逾期未退,另补偿经济损失300元。但是一周之后,该公司并未按约支付相应款项。在多次上门催讨押金无果的情况下,老周在去年年底将该劳务服务公司告上法院。
法官说法
本案中,老周到劳务服务公司找工作并支付押金,目的在于让该公司为其介绍并提供赴澳门从事相关劳务活动的机会,该公司则意在促成介绍后收取相关报酬。因此,双方当事人系被告向原告提供订立合同机会的媒介服务,原告老周支付相应报酬的居间合同关系。现在,老周为获取该公司的服务已向其支付押金8500元,而该公司未履行承诺内容,老周主张该公司退还押金并补偿经济损失于法有据,予以支持。
案例二
不签劳动合同,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2015年9月,55岁的老陈开始替象山某公司收鱼货,当时双方未签署劳动合同,只是口头约定年薪85000元。期间,老陈并没有按时收到每月工资,有时候间隔好几个月才收到。
去年8月,老陈提前向公司总经理郑某表示一年期满后将不在此处继续工作,并多次讨要拖欠工资。去年11月,郑某终于将最后一笔工资支付给老陈,但是老陈累计收到的工资只有76000元,离约定年薪还差9000元。
老陈就未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行为向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仲裁委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驳回原告的申请。今年年初,老陈向象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拖欠的工资款。
法官说法
虽然,原、被告之间并无签订劳动合同,但并不等于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现实中尚且存在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形。认定劳动关系,尚可从工资的发放记录、有无存在考勤、工作证件、服务证、招工登记表、报名表等来确定。象山法院根据双方提供的相关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2015年9月15日至2016年9月14日,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在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据此,被告尚应支付原告双倍工资不足部分为:85000÷12×(12-1)=77916元,加上拖欠的工资9000元,合计86916元。
案例三
违法发包,雇员受伤,谁该担责?
陈师傅是名架子工,工作时不慎从架子上摔落,导致双腿骨折,支出医疗费达15万元。由于赔偿费用一直没有着落,陈师傅遂将包工头老罗、业主单位某水泥公司、施工单位某建设公司诉至县法院,要求三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各方对老罗挂靠施工单位,以施工单位名义与业主单位签订合同,实则自己为实际施工人的情况均予以承认。
老罗认为他并非雇主,叫陈师傅前来搭建架子的是张师傅,之前的工程都是老罗以承包方式交由张师傅完成,至于张师傅叫谁来做,自己是不清楚的,自己不应担责。
张师傅表示,之前的承包方式确实是这样操作的,但这个工地工程量少,所以自己没有承包,考虑到和老罗认识时间长就找陈师傅来帮忙做工。
由于老罗没有证据证明其将搭建架子工程包给张师傅完成,关于张师傅是真正雇主的主张没有被法院采信。
法官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业主单位作为发包方,明知老罗系实际施工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仍将案涉工程发包,具有选任失当的过错,应承担20%民事责任。施工单位在庭审中认可老罗借用其名义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其出借资质的行为对市场经济秩序和公共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且本身为相关法律所禁止,具有过错。施工单位既将资质出借,则对整个工程的安全负有监管义务,其未就现场安全尽到足够监管义务,亦应承担20%民事责任。老罗作为雇主,未尽到指挥管理、保障安全的义务,对于原告在施工过程中遭受的损害,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50%民事责任。而原告陈师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对于工作的危险性和自身安全应当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故应承担10%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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