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从事多年化妆品生意的微商刘女士,在县行政服务中心商事登记办理区领取了微店营业执照。
这是自2019年1月1日《电子商务法》实施后,我县核发的首份以网络经营场所进行登记的电商营业执照,也标志着我县正式进入电子商务“监管时代”。

据了解,《电子商务法》是我国首部电子商务领域的综合性法律,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都明确被纳入电商法的监管范围。
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也就是说,除法律规定的个别销售行为外,今后在淘宝、京东、拼多多等电商平台上的代购,微信朋友圈里的微商,在直播平台中销售产品的博主,均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随着网络消费的迅猛发展,微商成为经济领域的新兴力量。由于进入门槛低,不少微商存在无实体店、无营业执照、无信用担保、无第三方交易平台等现象,一旦出现消费纠纷,一些微商往往通过更换账号或直接删除“好友”关系,逃避法律责任,导致消费者维权困难重重。

“《电子商务法》实施后,微商作为电子商务经营者在法律上被明确,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与义务,将为消费者维权提供有力的法律证据。”商事登记办理区相关负责人说。
目前,暂时仅允许个体工商户使用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办理登记。
与以往的实体店营业执照办理相比,除特殊行业规定外,一般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营业执照可以店铺网址作为经营场所,申请人需提供网络经营平台出具的网络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办理。商家获领电子商务营业执照后,应当将执照在店铺首页上公示。

此外,以网络经营场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可通过互联网开展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其住宅房屋用途,用于从事线下生产经营活动。
县市场监管局也将进一步做好辖区电子商务经营者的登记服务工作,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积极促进辖区电子商务经营主体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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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胡凯 通讯员 罗晓岚 张奕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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