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好消息!近日,象山县出台《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与缴费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19年12月1日起,调整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相关标准和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与缴费标准。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相关标准
1.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从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10元。

2.对按《象山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象政发〔2009〕178号)规定从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并轨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且未叠加享受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精减退职生活困难补助费等各类养老保障待遇(以下简称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另予增发每人每月20元;对仅叠加享受部分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对象,按每人每月20元标准予以增发。

3.对年未满60周岁的原城乡居民养老保障待遇享受人员,按每人每月30元标准增加(其中每月20元为增发部分)。
4.上述增发部分不作为其他待遇计发依据;今后如符合条件叠加享受其他养老保障待遇的,则增发部分不再享受。
二、调整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与缴费标准
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待遇标准调整为:
1档640元/月,2档590元/月,3档540元/月,4档500元/月,5档450元/月

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下人员参保缴费标准调整为:
1档65610元,2档49040元,3档32370元
男60周岁、女55周岁及以上人员调整后的参保缴费标准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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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象山县人力社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