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3月10日,宁波市人力社保局组织召开疫情期间劳动关系政策答疑会,对相关企业提出的问题作了解答↓
问:公司已经复工,但是有个别外地的员工拖延着不来上班,也没提供正当理由,对公司正常管理造成不小影响。请问作为企业方,对这些员工可以作何处理?
答:对于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首先要为员工提供必要的防疫措施和劳动保护,在此前提下,职工应当服从企业的复工安排。对不愿返岗复工的职工,企业应主动劝导职工及时返岗。对经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企业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就是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提前解除劳动合同。
问:因受疫情影响,单位效益下降、经营困难,可以变更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吗?如果可以,可以变更哪些内容?
答: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员工协商一致,对原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工作岗位等条款进行变更。但在变更劳动合同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劳动合同变更的前提是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并应签订书面变更合同,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应由企业与员工各执一份。
问:餐饮企业目前因疫情导致门店歇业,财务现金流紧缺导致不能及时支付员工工资,员工以此为由与企业解约,企业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答:这次疫情确实给企业带来了一些影响。
比如我省推迟复工时间,企业不能正常开工;有些地方采取封锁措施,人员出不来。为此,人社部和浙江省从尽可能减少疫情对企业带来的损失出发,出台了一系列政策。
在灵活用工方面规定,因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可以采取共享劳动、非全日制用工、远程办公等工作方式,增强用工灵活性;在工作时间安排方面规定,企业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延长综合计时制的计算周期、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各类假期等方式,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答:按照规定,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企业没有安排职工工作的,也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职工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由于各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不一样,所以下属公司如果在武汉的,要执行武汉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生活费发放标准。
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宁波国家高新区、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宁波保税区每月2010元;慈溪、余姚、杭州湾新区每月1800元;象山、奉化、宁海每月1660元。
问:我们公司2月20日才复工,请问员工整个2月份的工资该如何发放?
答: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可依据《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答:劳务派遣的情况确实比较复杂,这其中涉及到三方,一方是劳务派遣公司、一方是实际用工单位,还有一方是被派遣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向该劳动者支付工资。虽然现在是用工单位因疫情影响没有复工,但劳务派遣公司还是应该按照国家和浙江省有关春节假期延长、复工时间推迟等期间工资支付的有关规定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工资。
问:我们公司有个员工是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请问在他被采取隔离措施期间,工资待遇如何确定?
答: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关于医疗期的期限及病假工资的标准,我们的政策指南里面为大家提供了温馨小贴士,大家可以进行查看。
问:对于2月份疫情期间企业安排在家办公的员工,因考虑到工作强度及工作量均无法达到在办公室办公的效果,是否可以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问:我们公司有些岗位经行政许可,实行的是以季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时制。今年第一季度受疫情影响,很难进行综合计算工时的安排。请问疫情期间原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计算周期能否延长?
答: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宁波市人力社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