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中下旬,县卫生监督所对全县已开放营业的13家游泳场所进行了第二轮水质抽检,现将检测结果公示如下:
▲检测项目包括:浑浊度、尿素、细菌总数、大肠菌群、PH值等。
结果显示,11家合格,宁波石浦森堡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游泳池池水检出大肠菌群,象山爵溪健乐游泳中心游泳池池水PH指标不合格。县卫生监督所对水质不合格的2家游泳场所已下达监督意见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对其实施行政处罚。
《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第六条 游泳场所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管理规定:
(一)全面执行国家和省相关标准、规范,保证场地、设施设备、水质、卫生环境、安全保障等符合规定要求。
第二十条 游泳场所经营期间水质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对人工游泳场所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