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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2021年8月至2021年10月期间,郭某陆续向黄某父女谎称自己“投资拼股渔船”“渔船上小工受伤需要垫付医药费”等,以“借”为名向黄某父女骗取钱款。黄某父女则信以为真,不断将钱款交付给郭某。案发后经统计,被告人郭某骗得黄某共计人民币21万元,骗得黄某女儿共计人民币22万元,共计骗得人民币43万元。
郭某到案后辩称,并未骗取黄某父女钱款,其行为系借款而非诈骗。但经查,他没有将其所借钱款用于投资拼股渔船,当时亦没有收入来源,名下也无任何资产,并不具备偿还所借钱款的能力。此外,根据多名证人证言,郭某长期频繁流连于当地各个KTV唱歌娱乐。
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象山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郭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4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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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俞宇 通讯员:徐如霞 方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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