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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 | 9位电商大佬深度解读《电商法》,群策群力促行业规范化发展

重磅 | 9位电商大佬深度解读《电商法》,群策群力促行业规范化发展 众信网
2018-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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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此次深度解读会议,不仅加强行业之间的连接,更集思广益为引导行业发展贡献众多宝贵经验,从而促进行业的规范发展。
上周

众信君为大家放送了

陈群律师深度解读《电商法》的干货~

今天

继续为大家送上更多专家的精彩观点

众信君整理出讨论精华

诚邀大家一起共读

一起来看看专家大佬们说了啥~

 ↓↓↓

 以下为文字实录


张喜会

众信中心常务副主任

首先我代表深圳市标准研究院电子商务研究所、众信中心欢迎各位嘉宾的到来,今天我们聚集在这里,就电商法以及知识产权、在线纠纷解决等重要项目进行探讨。希望大家畅所欲言,不仅是解读条款,应该要把电商领域遇到的知识产权的经典事件,以及结合电商法,探讨出能够一些带领行业更好地去面对这些问题的经验和思路,在明年全国实行法律的情况下,我们能够真正有的放矢地帮助行业、帮助行业里的企业做一点有价值的事情。

我们今天邀请的专家,有法律专业、知识产权专业、电商产业、贸促委、自贸实验区以及跨境电商综试区的代表,相信我们的触点更能深入到产业里,探讨的内容更加鲜明和针对性,探讨的做法也更有落地的指导性。

从电商法的总体条款来看,它规定了方向和履行的核心原则,但是如何去实现,如何具体落地执行,是不作规定的。我觉得电商有一个专属法律,有法律的导引和底线原则的约定,是一个利好的事情。既然它规定了方向和原则,那就有很多行业的做法,又会给我们行业带来新的机会,确实是值得我们结合各自的服务和产业需要的诉求,去深入探讨未来可以做哪些事情。希望这个会议能达成一些真正有效的成果,在接下来对各自的服务,对产业的引导上能有进一步的帮助,欢迎大家一起集思广益、用群体的智慧,推动这些工作的开展。



陈群

深圳市律师协会ADR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

上期干货分享中,已经奉上陈群律师的深度解读,详情请点击:9个重点!为你深度解读《电商法》,指引行业新方向



王洛莹

深圳市贸促委调解中心副主任

今天这个会议可能更多的是在电商法公布之后,探讨我们能够在具体操作上找到哪些可执行的可实际落地的做法,所以我就针对在线调解和知识产权方面讲一下我自己的想法。

首先,如何保障调解协议的执行这个问题,我很认同陈群主任,调解是自愿自主的,以我们深圳市贸促委调解中心这么多年的经验来看,调解一定是在充分体现双方意志的情况下解决问题的,所以调解协议的执行大多数是顺畅的。另外,我们在跨境调解执行方面也有探索,国际上目前较通行的作法是和仲裁合作。

结合《电商法》第63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其中立性如何保障?现在调解组织非常多,很多行业协会也设立了调解组织,那么商事调解如何保证中立性呢。可以考虑借鉴目前基层法院的做法,现在的基层法院都会认定一批调解组织,那么电商平台是否也可以建一个调解组织的名单认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平台协商解决,如果觉得不能解决,希望有第三方来介入的时候,可以在这个名单里选择,双方同时指定。指定调解组织的程序上可以借鉴仲裁的作法。当然,前提是双方都必须接受这个游戏规则的前提下,由平台提供一些选择。同时,为保证效率,平台应该规定只能寻找一家调解中心,如果调解不成功,下一步就是诉讼或者仲裁。

在我中心接触的案件中,很多调解案件案由是比较简单的,完全可以模块化。配合模块化的处理,有平台或中立第三方来做监控,可能这样效率会最高,而且也比较人性化,也会更快的解决。



郭棕蕙

GFA国际跨境电商协会执行秘书长

在纠纷解决中,捕捉信息是否到位很重要。如果是在线ODR解决,隔着一层网络,处理这种问题的时候,更需要解决处理人的专业性,需要平台的大数据。

我们平台就有做这种机器人,在海量数据里面敏锐地捕捉出一些细节,然后数据化。机器人可以把一些很敏感的问题捕捉出来,人工是无法隔着网络感觉出来的,所以我觉得互联网时代还是要擅用互联网工具

电商法第62条,如何认定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的真实性、有效性?我觉得数据的抓取还是需要让平台增加区块链技术,让所有的数据都不可篡改,这样数据就具备真实性,所有截图出来的数据都真实可靠。目前区块链技术的应用也是个热点,在电子商务领域是一个必然使用的工具。

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因为很多产品的生命周期只有三个月、半年,申请知识产权可能需要半年或者一年时间,这可能导致很少企业家会花这个时间和精力去申请,我觉得作为一个具有公信力的机构,也应该去推动知识产权申请更加高效。



陈杨

火名网合伙人总经理

我们现在讲电商,电商产品周期相对短,知识产权权利人要去投诉和维权,通常时间周期很长。权利人等知识产权下来了之后去投诉一个产品,人家在半年前早已经不卖了,而追溯的话就要花很多的精力、金钱,这些都造成了权利人缺少主动维权的动力。

知识产权时间长是一个很难解决的问题,但是它有一个特点,可以往前去追溯。如果可以提供快速便捷的知识产权追溯和证据保全途径,权利人可以用时间戳、区块链技术去记录所有侵权证据,并且可以很方便地证据保存的情况下,那么权利人很乐意投诉。

投诉之后,立马对产品做侵权证据保全,涉及交易资金进行冻结,同时投诉方提供相应的保障金,一年后可以很方便地追溯回来,接着依法进行赔偿和处理。

我们站在被投诉的人的角度来讲,现在有很多被投诉人,其实他并不一定真的侵权了,有些卖家的产品销量达到了一定程度,就是有人会不管近似与否过来投诉,以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遇到这种情况,我觉得也可以有一个双方对等的方法,假如你要投诉,那么你必须交一定的保证金;而被投诉人必须把他的被投诉知识产权问题的产品销售所得通过第三方平台寄存,最终平台裁决和调解去解决是否侵权和赔偿的问题。

因为双方都有一定的筹码,知识产权所有人可以很便捷保障其合法权益,也避免乱投诉,一投诉就被下架造成商家的损失,商家可以继续卖产品,但所有被投诉产品的所得,全部进入监管区域。小额可以进行调解,通过模块化去完成,大额的就需要走法院或诉讼途径。

关于区块链和时间戳的应用技术,可能还有一块涉及到公证处的一些职能,如果公证处能在一个时间内提供相应的一些支持,那可能会有更好的推动。区块链和时间戳的不可篡改加上公证处官方授权的职能,可以推动以电商的形式高效快速的发展证据链。



沈爱东

深圳市睿迪电子商务发展研究院副院长

深圳市睿迪电子商务研究院院长陈曙光也全程参与编写及修改《电商法》,《电商法》的目的其实很简单——约束平台,包括第三方平台和自营平台。所以我们应该聚焦在平台,平台后台的处理机制原来可能很单薄,怎么规范?什么标准认可?《电商法》上都没看到,但是看到了原则,所以《电商法》其实是个原则大法,我们要落实到实处的话,其实要关注平台。平台不会倾向于某一方,在初期发展因为要发展平台,一定倾向于消费者;中型平台、中型即将壮大的平台,它更关注卖家的得失,它不能出现负面形象;大卖家崇尚服务第一、品牌第一,因为它害怕被投诉。而无论是贸易行业还是服务行业、物流行业、信息服务行业的平台,都会有纠纷问题。

电商解决了买家和卖家之间的平衡问题,在没有电商之前,买家是弱势群体,但电商的年代把买家的地位牢牢捧在了上面。买家的地位远远高过卖家,这就是电子商务带来的,我们要解决的是不能够太偏移了。当消费者个人感情色彩太浓、失去了客观评价的时候,你得告诉他怎么客观,所以我们只得通过平台建立程序化的标准。

国内电商,最终聚焦到后台,所有的处理规则、处理方法、处理规则都要围绕后台来制定,让系统更方便的接入,更方便的使用,哪怕是一种有形的工具,只要有一个平台用,就会有N个平台用。我觉得众信中心作为政府授权和委托的第三方公共服务机构,重点应该落在互联网工具,哪怕是制作一个插件。

     


程涛

深圳市点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合伙人

我从我们的客户群了解到关于时效性的问题,有个客户在双十二和黑五的前两天被人投诉了,他很着急,猛地催平台去解决。

根据《电商法》第43条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如果是恶意投诉,十五个工作日是不是太长了?

所以平台要制定分类的问题,确认哪些类型的问题要在哪几个工作日内解决。在双十二和黑五等这样的特殊购物狂欢节,前期投入的宣传费用、可能达成的销量是无法评估的,如果一旦被投诉,这些损失无法预估,所以希望可以推动时效性方面的工作。

针对平台的还有一个审核机制,审核一些店铺的恶意投诉,我有一个客户从七月份到十月份,频繁的被同一家店铺投诉。所以希望根据《电商法》出一些细则,像众信中心这样具有行业公信力的第三方公共服务机构可以去推动平台制定一些规则,推动平台落实这些规则。



邓云鹏

华进知识产权深圳公司总经理

我们代表权利人找平台要侵权方的信息时,平台拖了20天才给到我们,针对这种情况希望对平台提出要求,根据电商法的规则去出标准,规制这些平台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明确“及时”的具体时间范围。

知识产权的损害赔偿是以损失作为第一顺位来计的,获利排在损失之后。举个例子,我申请一个专利,看起来能涵盖苹果的产品,然后去京东天猫投诉,希望平台采取措施对苹果产品下架,这一看就不合理的。现实中也可能存在一种模糊阶段的情况,如果平台都去采取措施,那对平台内的经营者和平台的损失也是很难估量的。

如何规制?是否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经营状况,让他提供一些担保的措施,才能去维权。不能提供担保的话,卖家或商家在这个平台内可以提供相应的担保,比如说根据权利人的经营状况,计算权利人可能的损失,比如说是一百万,那么作为卖家提供一百万的担保,就可以继续产品销售,而不至于说被下架。要在权利人和商家之间取得平衡,避免说一投诉就马上要下架。



李林

前海管理局跨境电商事业部总监

《电商法》是原则性、宏观性的规范,还没有出细则。以前海管理局在跨境电商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观察来看,亚马逊相关的知识产权投诉,其实很多都是商家投诉商家,消费者的投诉反而少。

对于亚马逊的规则,其实也不仅限于它这一家,很多平台有类似的规则。首先它会有一个保障的机制,提供保证金,比如说速卖通保证金要1万元等,当然它不仅仅针对知识产权。以亚马逊为例,它的纠纷解决机制分很多层面:第一,有一个标准化模块化的东西,叫FAQ,相当于说消费者遇到的大部分问题,常规性的有规律性的都可以归到这个类别里,而且类似的问题可以不断更新。在我们所遇到的案例越来越多的情形之下他就有便于去做这种模块化的分类;第二,亚马逊其实也有类似天猫客服的电小二、即时通讯,虽然跟消费者沟通的及时性会差很多,但也是可以沟通的;第三,消费者也会遇到“货不对板”的情况,现在也是有解决的机制,就是引入了创新型的跨境电商出口方面保险,即“描述不符”险,对消费者的这种类型的退款投诉,是可以保障的。第四,亚马逊申诉机制原来是17天,然后从去年七月就缩短为7天,海外有一家律所,他把亚马逊所遇到的各种申诉编辑成册,包括怎么去解决,怎么以专业的角度处理等内容整理成册,他有点相当于贸促委的调解角色,不是说真正地去打官司,而是促成侵权方和被侵权方的和解,和解完了,撤销申诉,恢复账号。

亚马逊对于纠纷解决的合作方没有指定,而是采取一种第三方合作伙伴的方式,你可以在这个页面上去找,有各种各样专业服务的合作伙伴可供选择,我觉得我们国内的平台也可以这样处理。



张喜会

众信中心常务副主任

以上会议讨论的内容,确实能启发我们的想法。

首先在线纠纷调解方面,虽然可能有很多专门的法律条款规定,但是只要双方能够在调解上达成一致,才是最主要的。

平台方面,《电商法》上说希望平台经营者建立一个机制,可能模块化处理就是其中的部分。作为行业的促进者,我们要呼吁他、引导他、要把行业有效机制复制给他。就像知识产权所,是有义务看平台有没有履行法律要求的义务,从而促进他们履行。《电商法》出来了,我们有义务为平台提供想法,用行业认可的方法去促进、推动平台去完善相关机制。

知识产权方面,要培育商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意识,做好事前的预防,如果我们自己的意识都没形成,怎么谈保障的措施?

明年深圳将大力开展“标准建设年”活动,深圳市标准促进会已经成立,将致力于全面推动知识产权和其他方面的标准建设,适逢《电商法》施行,正好是我们可以发挥智慧的机会。但是我们确实要找一些有策略的落地方法,不能说光谈概念和方法,一定要找到具体做法。找到做法之后,发扬团结共赢精神,以综合性、公共性资源支撑去推动平台或行业服务的发展,去制定适用于整个行业的标准或规则,这可以成为我们明年一整年大的方向计划。在落地的时候,大家可能都是某一方面的核心参与者。我们在会议上讨论得出的建议,具有落地指导性,希望将研讨成果积极转化为调研成果,付诸实践,切实解决电子商务发展中的实务难题,推动《电商法》顺利实施。未来,众信中心也将借助第三方公共服务机构的身份,以及在电子商务可信交易环境建设方面的经验和优势,促进行业的多方合作,加快推动标准化的制定,一起携手推动电子商务行业的规范融合发展。




以上为第一场电商法武林大汇系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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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武林大汇系列活动——

电商信用智库第二次会议暨电商法研讨会

将在近期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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