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在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的指导下,众信中心主办了2018年深圳国际互联网诚信大会。会上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组组长柴跃廷教授发表了题为《互联网诚信问题之我见》的主旨演讲,他具体分析了诚信问题是怎么产生的,为什么会存在诚信问题,并且表明诚信问题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需要从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技术手段三方面加强互联网诚信建设,从而把诚信问题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小或者最低。
最后,针对目前的诚信建设现状,他提出来两条建议:一是要系统化地建立信用评估的模型;二是要改变信用信息的披露方式,向全社会、政府和交易商公开数据,这样才能有效治理互联网诚信问题,打造可信的交易环境。

国家电子商务示范城市创建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
专家组组长柴跃廷教授作主旨演讲
以下为演讲实录:
各位来宾,大家上午好。很高兴能够在我们深圳的国际互联网诚信大会上跟大家分享诚信的事情。其实,“诚信”这两个字是整个互联网,其实也是我们物理空间里面永恒的一个话题,也是最复杂、最不容易解决的,或者说是不可能完全解决的一个事情。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我们知道现在整个互联网上面的诚信基本上我们在座的都是了解的,诚信大家实际上不用去细说,一大堆的事情,而且都是跟我们每天的生活有关,我们每天都在上网,每天都会碰到这样那样的诚信问题。其实我想跟大家分享的是什么呢?第一个关键,我认为诚信问题需要治理,如果不加强治理的话它肯定会愈演愈烈,但是为什么诚信的问题会愈演愈烈呢?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其实,我更想跟大家分享这个事情,诚信是怎么产生的,他为什么会存在诚信问题。
我们老祖宗都说了“人之初性本善”,对还是不对,我个人感觉人之初不一定是性本善的,人一出生以后我感觉是中性,即不恶也不善,是融合这个社会以后才出现了善、恶,各种各样的方面或者是各种各样的特性。从另外一个角度,马斯洛有一个非常著名的需求理论,他把人的需求分了多层面,归纳起来其实人在这个社会上有三个层面的需求。第一个层面就是为了活着,所以要满足他的生理需求,天天要吃饭、要穿衣。而在吃饱了以后一定要精神愉快,所以第二个层面是心理需求,当精神都愉快了以后还有第三个层面的需求,就是自我价值的实现。所以说我们每一个人其实都具有生存需要、心理需求和自我实现的需求。那么这三类需求其实它的性质完全是不一样的,对于我们的生理需求,或者说要活着,要吃饭,要穿衣,表现出来人的本性是自私的,是自利的,或者说是利己的,可以说这是天性,因为他要生存,所以说他是自私的,是利己的。而人的精神需求是交往过程当中实现的,所以这个表现出来人的本性是互利的,如果不互利你就不可能和别人打交道,不和别人打交道都得不到精神的或者说心理上的满足,所以这个表现出来人的本性是互利的。
在第三个层面的需求,就是在自我实现的这样一个需求层面上,其实更多的表现出来的是利他的。我们经常说企业要有社会责任,我们每个人要关爱他人,当你的生存需求、心理需求满足以后要实现自我价值的时候,他更多的表现出来的是一种利他的本性。也就是说我们在座的每一个人其实都是利己、互利、利他的综合体,只不过我们在不同的场景,不同的生活层面上表现出来的是利己的占主导,还是互利占主导,还是利他占主导,不一样,即使像比尔盖茨,像马云这样的,他的生理需求满足了,心理需求得到满足了,他要负一定的社会责任,但是他利己的一面仍然存在,只要利己的这面存在,诚信就是一个永恒的话题,这是我的观点。如果没有利己的本性存在,诚信就没问题。所以我可以说我的观点就是诚信问题是一个永恒的话题,在任何的文明社会里面它都有发生问题的可能性,因为这个是由人的本性决定的。
我们经常说中国社会的诚信和美国比的话,和日本比的话可能稍微差点,差点的根本原因在于我们大部分人是在满足生理需求这个层面,没有达到心理需求和自我实现的层面,这就是我感觉到我们今天讨论这个诚信问题可能背后的根本原因,我感觉到是这么一个原因。所以说我们不要期望如果某一天我们文明建设达到了那种程度,诚信就不存在了,不可能,只要人活着,只要是人,就有可能出现诚信问题,只不过是大与小的事情。这是我想跟大家分享的第一个很重要的一个看法。
既然是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或者根除,那么我们就要有对策,怎么样能够把诚信这个问题,它的风险,它发生的可能性降到最小或者最低,这个是我们要谈论的核心和要点。
治理诚信,我们是用自律的办法为主呢?还是说以他律的办法为主呢?其实单靠自律不可能解决,或者说不可能完全解决,单靠他律没有自律也不灵。所以说,这个也是大家的共识,要解决诚信问题,或者说把诚信发生的风险降到最低或最小,其实最根本的对策还是自律和他律相结合。那么我们目前在互联网这个领域里面,我们在面对诚信问题的时候,我们目前采取的是他律呢还是自律呢?其实都有,但是都非常非常的不到位。对于自律来说我觉得一定是跟我们的生活水平,我们的文明程度相关,这是靠自觉。其实我们今天要讨论诚信的自律问题一定是主要讨论他律,在他律这个层面上我感觉到法规、标准、技术手段,三位一体,缺一不可,尤其是在互联网这样一个环境下,靠单纯法律,说我们电子商务法要推出来,我们对诚信问题有解决的可能性吗?如果单单的法规,没有可信的技术手段,不可能解决,过去的物理空间诚信问题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所以治理互联网诚信问题我感觉一定是法规、标准、技术手段缺一不可,才有可能达到我们预期的效果或者目标。
在法规方面,我们目前正在进行电子商务法,那个实际上是要上升到法规。我觉得面向我们目前的诚信方方面面的问题,更需要的是部门规章,只有部门规章到一定程度才有可能上升到法律。因为其实我们对互联网诚信方面表现出来的现象,途径和背后的原因,不可能完全搞明白,随着事情的发展它是逐渐清晰的。所以我感觉到对法律来说,在目前的条件下可能部门规章是我们重点要抓的一件事情。
在标准方面,刚才主任也说了一堆标准方面的,国家标准、电商标准,我们也发了一系列的标准,但是今天在电商领域里面,或者诚信领域里面究竟标准起到什么作用,目前其实我个人的观点看不容乐观,这里面最根本的或者最核心的是缺乏有关诚信的强制性的标准。但是要出台一个强制性的标准,就跟出台一个法律一样,非常的复杂,而且时间非常长,但是尽管复杂,尽管时间长,其实我个人的观点就是要在诚信相关的标准方面要出台几个强制性的标准。这是在标准方面。
在技术手段方面,我们说诚信要治理它,要在一定程度解决它,就需要大量的相关诚信方面的信息,对吧。所以对于诚信相关信息的采集、管理、维护、使用,这是技术手段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我更想说,解决今天互联网的诚信问题,亮相新的技术可能是能够发挥很好作用的,有助于解决诚信问题的关键技术,一个是区块链,一个是人工智能。因为区块链最大的优点,或者最大的特点就可以保障数据的不可篡改、不可否定、可追溯,这是一项新的正在引用和推广的技术。第二就是人工智能,我们说要对某个人某个信用主体进行信用评估,最好的或者说最佳的方案是不要有人的参与,用客观的数据进行客观的评价,这是最理想的,所以说在整个信用评估或信用评价的这个领域里面,大量的运用软件机器人技术可能是一个主要的方向之一,就是尽量减少人为的干预,这是两项我认为能够派得上用途的方法。
要评价这样一种信用和任何的信用主体,我觉得我们目前的出台的或者是各个单位研发的信用评估的模型也好,方案也好,我觉得不太系统化,所以我感觉我们要进行客观的对一个信用主体的信用评估的话,就是要考虑得全面一点,系统化一点。怎么系统化呢?就是用三个维度,一个是行为主体的维度,他的基础信息。大家知道行为主体、行为个体和过程它基本上能够从这三个维度,可以说没有遗漏,按照这样的维度去建立适应具体情况场合的信用模型的话,可能稍微好一点,这是我的一个建议。在建立电商领域或者互联网信用模型的时候,我们希望这个模型由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过程当中尽量系统化。
第二个建议,我们在诚信信用一定会涉及到信用信息的披露,我们目前的披露方式还不合理,我想有几个基本原则要遵守的。第一个原则就是有关你的行为主体的和诚信或者信用相关的客观数据应该是毫无条件的向全社会公布,因为这个不是人为操作的,就是在形成信用相关的评估以前的那些客观数据,应该向全社会开放,或者让全社会每个人都知道,这是一个原则。第二个原则,我们任何的信用信息应该对我们的政府相关部门无条件的开放,因为政府相关部门是监督的主体,管理的主体,或者监管的主体,我觉得这是一条原则。第三条原则,我们行为主体的信用信息应该对我们的交易对手开放,这是应该的,对不对。我们俩在网上做买卖,你的信用状况其实我应该知道,我必须应该知道,你也必须告诉我,这是一个原则。最后一个原则就是每一个行为主体的信用信息是不是向全社会开放,自己定,自己的事情自己作主,这一条我们实际上在目前的实践过程当中比较缺乏,也就是说我们每一个行为主体他的主动性没有充分的发挥出来,所以我建议大家进一步在关于诚信和信用的实践国家当中,这一条原则供大家思考。
我今天跟大家分享的关于诚信的相关问题都是我个人的观点,不知道对与错,仅供参考,谢谢大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