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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盘点丨2018年“关键词”已生成,都在这里了!

年末盘点丨2018年“关键词”已生成,都在这里了! 众信网
2018-11-30
2
导读:快来pick一下~

转眼间

2018年的进度条马上就要见底了

当你感叹时光消逝过快的同时

这一年更有一大批新的年度关键词

占领了我们的朋友圈

增添了颇多欢乐

首先众信君带大家回顾一下▼


1

pick

pick谁就是支持谁喜欢谁的意思

是继“打call”梗之后的又一热门饭圈术语

2

确认过眼神

今年除夕,一名小学生发布了一篇内容

为“确认过眼神 你是广东人”微博

来吐槽广东红包金额的小

引起共鸣引发了各地红包的数额的讨论

使得该梗就此爆红网络

3

家里有矿

这个梗源自于赵本山大叔的一个表情

不用解释也能理解是家里有钱的意思吧

4

Skr

只是综艺的一个语气插曲

众信君也没想到怎么一下就火了起来

只能说,明星效应不简单啊~


当然除了这些脍炙人口的热词

还有诸如“C位”“凉凉”

“皮一下”“社会人”“官宣”等等

要数今年最火的词

非“锦鲤”莫属



超越小姐姐凭自己的颜值和努力

成功脱颖而出,成为大众的焦点

锦鲤也成为运气好的代名词

这不,电商圈也纷纷复制“锦鲤”模式

而今年最“锦鲤”的人

莫过于支付宝“锦鲤信小呆了”

↓↓↓



能在300万个人当中脱颖而出

这简直就是天选之子啊!!!

除了“锦鲤”

电商圈还有一个更热门的词(shi)汇(jian)

那就是《电商法》


《电商法》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这对我国的电子商务监管起到了里程碑的作用。《电商法》发布7章89条相关法律,主要是对电子商务经营者、合同的订立与履行、争议解决、促进和法律责任这五个部分作出规定,让蓬勃兴起的电子商务活动有法可依。


众信君也对电商法的内容提炼和整理了一些观点

下面就来介绍几个大家关注的关键词

↓↓↓


关键词:平等


第一条:为了保障电子商务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规范电子商务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电子商务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四条:国家平等对待线上线下商务活动,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采取歧视性的政策措施,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市场竞争。


解读:电商法的出台是对电子商务各方主体都平等对待,而不是特别的保护哪一方。


关键词:鼓励


第三条,国家鼓励发展电子商务新业态,创新商业模式,促进电子商务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推进电子商务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电子商务创新发展的市场环境,充分发挥电子商务在推动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构建开放型经济方面的重要作用。


解读:从本条可以明确地表示了国家队电子商务的态度,那就是2个字“鼓励”。


关键词:亮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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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解读:个人网店经营者需进行市场主体登记,卖自家土鸡蛋等情况除外。目前,个人开网店不需要进行工商登记,很多电商经营几乎是零门槛,因此衍生了近百万淘宝、微商个人卖家。今后,大部分个人卖家都被列入电子商务经营者,并应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无需进行登记)如何便捷亮照,众信君给大家支个招,个人或企业只需要免费申领工商网监电子标识,按照要求填写网站及企业/机构信息,使消费者/客户对企业的信息一目了然,证明企业网络身份和实体身份虚实对应,降低消费顾虑。


关键词: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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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三十二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制定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明确进入和退出平台、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信用评价制度,公示信用评价规则,为消费者提供对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评价的途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删除消费者对其平台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的评价。


解读:刷销量、刷好评、删差评等“炒信”、“刷单”失信行为被明令严禁,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而监管部门在国家相关法规政策支持下,众信中心以网络大数据为基础,依据评价模型与评价系统,对电子商务经营主体进行客观公正的信用评价、监测预警及公示,评价结果将综合应用到企业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等方面,而企业更应该重视企业的信用评价与评定,将信用转为可视化,让客户、合作伙伴直观地看到、了解到自己的信用状况,及时纠正不足。

 

关键词: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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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规则,与知识产权权利人加强合作,依法保护知识产权。

第四十二条 知识产权权利人认为其知识产权受到侵害的,有权通知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并将该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因通知错误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恶意发出错误通知,造成平台内经营者损失的,加倍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平台内经营者接到转送的通知后,可以向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接到声明后,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转送声明到达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十五日内,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应当及时终止所采取的措施。


解读:这几条规定了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并明示平台经营者保护知识产权的4种措施,及采取措施、将通知转送平台内经营者两种连续行为,否则,要承担连带责任,但仅限扩大的损失部分。对错误通知、恶意错误通知的赔偿责任予以明确,以杜绝此两类违法行为。而企业对知识产权的重视度也应该提高,可与具有公信力的众信中心合作,利用互联网技术,整合全球知识产权资源,同时,依托服务平台,获得培训指导、风险预警、维权保护、专利价值评估等支持,提升企业创新效率,创新价值。

 

关键词:电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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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适用本章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电子商务当事人使用自动信息系统订立或者履行合同的行为对使用该系统的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在电子商务中推定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电商法第五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清晰、全面、明确地告知用户订立合同的步骤、注意事项、下载方法等事项,并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保证用户在提交订单前可以更正输入错误。

电商法五十一条 合同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提供服务的,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前述凭证没有载明时间或者载明时间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合同标的为采用在线传输方式交付的,合同标的进入对方当事人指定的特定系统并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解读:《电商法》规定电子商务的数据形式的法律地位,并规定电子商务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这是与电子商务的高效快速相匹配的。并体现合同法“鼓励交易”“约定优先”的原则。明示订立电子商务合同的具体操作规程,及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告知义务、保证义务。这几项义务看起来复杂,但承担并不难。首先,电子合同省时省力、灵活低碳,能够极大的提升企业和个人效率,同时,电子合同和纸质合同一样具有法律效力。只要第三方签署平台有公信力、可信任,并通过可靠电子签名、第三方取时、防篡改技术应用、数字证书与真实身份同步等技术支持,电子合同即可广泛推广应用。


关键词: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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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法第五十八条 国家鼓励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建立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商品、服务质量担保机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双方应当就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消费者要求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以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赔偿后向平台内经营者的追偿,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

电商法第五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建立便捷、有效的投诉、举报机制,公开投诉、举报方式等信息,及时受理并处理投诉、举报。

电商法第六十条 电子商务争议可以通过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组织、行业协会或者其他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调解,向有关部门投诉,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电商法第六十一条 消费者在电子商务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平台内经营者发生争议时,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合法权益。

电商法第六十二条 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电商法第六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可以建立争议在线解决机制,制定并公示争议解决规则,根据自愿原则,公平、公正地解决当事人的争议。


解读:《电商法》规定了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争议解决义务。这是建立在电子商务经营者守法、守信、珍惜自己商誉的基础上。因为,它是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它其实不是解决争议,而是商务均衡,从经济角度解决问题。并规定了电子商务争议的5种解决路径:和解、调解、投诉、仲裁、诉讼。

其实,大的电子商务平台都建立了争议解决机构。电子商务争议绝大部份是以和解或投诉的方式解决的,其次才是调解,真正提起仲裁或诉讼的非常少。这是与电子商务的异地性、小额化、高频、追求快速便捷等元素有关,人们在争议发生后,不愿意花很多时间及金钱去处理这样的争议。

那么这时候,在线纠纷解决机制(ODR)就体现出它的价值所在。作为有别于传统的交易纠纷解决,ODR能够高效、公平、快捷、且成本较低,能够足不出户就解决电商交易纠纷问题,而众信中心推出的ODR服务,更联合国内外仲裁机构、消费者组织、行业也会及调解组织,依托现代信息化技术提供一站式纠纷解决服务,更好的保证消费者和诚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电商法》即将出台

相信在施行阶段

还会出现更多对电商法权威的解读

在今后

众信君也会继续钻研和学习电商法的相关条例

同大家一起分享和讨论~

我们相约下期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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