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12月7号,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启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的立法进程。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为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运用《电子商务法》,众信君今天将会通过来自网监研究公众号整理的电商法针对电商平台相关规定作,希望能够帮助大家,因为内容较多,众信君将通过2期文章来介绍~
定义
电商法管什么样的平台: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
根据《电商法》规定,不仅淘宝、京东、苏宁易购等在线购物平台属于电子商务范畴,而且如58到家、携程、滴滴等提供家政、旅游、网约车服务的平台均属于电子商务范畴。但P2P等金融类平台、音像节目文化产品等不属于电商法监管范畴。
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概念:
第九条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本法所称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是指在电子商务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本法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通过电子商务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电商法》将电子商务活动中的经营者分为三类: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电商平台)、平台内经营者(商家)以及通过企业自身网络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电商平台与商家的竞合)
电商平台的一般性义务
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义务:
第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
《电商法》不仅明确列举了包括电商平台在内的所有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一般性义务,更是设置专节规定了电商平台的特殊义务及其法律责任。第10条规定了电商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义务。
依法纳税的义务:
第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并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依照前条规定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在首次纳税义务发生后,应当依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如实申报纳税。
《电商法》第11条规定了电商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依法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义务:
第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
第12条规定了电商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义务。
保障人身、财产安全和环保要求的义务: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
第13条规定了电商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应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的义务。
出具发票或凭证的义务 :
第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14条规定了电商经营者依法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服务单据的义务。
信息公示义务:
第十五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信息、属于依照本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前款规定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电子商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有关信息。
第15条、第16条规定了电商经营者信息公示义务,包括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并及时更新,营业终止信息的义务。
保障消费知情权、选择权的义务:
第十七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全面、真实、准确、及时地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17条规定了电商经营者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义务。
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义务:
第十八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根据消费者的兴趣爱好、消费习惯等特征向其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搜索结果的,应当同时向该消费者提供不针对其个人特征的选项,尊重和平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18条规定了电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非针对个人特征的商品或服务的搜索结果、保障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义务。
禁止默认同意进行搭售的义务:
第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作为默认同意的选项。
第19条规定了禁止电商经营者以默认同意的方式搭售商品或服务的义务。
按承诺约定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服务的义务:
第二十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者与消费者约定的方式、时限向消费者交付商品或者服务,并承担商品运输中的风险和责任。但是,消费者另行选择快递物流服务提供者的除外。
第20条规定了电商经营者应当按照承诺或约定向消费者准时交付商品和服务的义务。
及时退还押金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按照约定向消费者收取押金的,应当明示押金退还的方式、程序,不得对押金退还设置不合理条件。消费者申请退还押金,符合押金退还条件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
第21条规定了电商经营者应当及时退还消费者押金的义务。
禁止排除、限制竞争的义务:
第二十二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因其技术优势、用户数量、对相关行业的控制能力以及其他经营者对该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等因素而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22条规定了禁止电商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义务。
电商平台经营者的概念:
第二十三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收集、使用其用户的个人信息,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23条规定了电商经营者应当保护用户个人信息的义务。
保障用户注销权力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明示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的方式、程序,不得对用户信息查询、更正、删除以及用户注销设置不合理条件。
第24条规定了电商经营者应当保障用户查询、更正、删除以及注销权力的义务。
依法提供数据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要求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有关电子商务数据信息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电子商务经营者提供的数据信息的安全,并对其中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25条规定了电商经营者应当依法向主管部门报送电子商务经营数据的义务。
依法从事跨境电商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跨境电子商务,应当遵守进出口监督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26条规定了电商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跨境电商的义务。
内容来源于网监研究


